婚姻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事情,也是人这一辈子最开心的事情,但是遇到蜜月期的妻子和同事开房这是多么令人气愤的事情,男子要求同事道歉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同事和妻子的行为只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
【案件经过】
丁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到了已过若冠,几近而立之年,本身条件也是十分的优越,有房有车,然后就在亲朋好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陈某。
两人见面以后是一见钟情,两人年龄本也相差无几,然后两人也相谈甚欢。在以后的交往的过程中两人感情也是迅速升温,随后就安排两方家长见面确定结婚事宜,双方家长见面之后也是都十分满意,认为两人是郎才女貌、天设地造的一对,然后就约定结婚日期。
时间飞梭来到了领证的时间,这天丁某和陈某就迫不及待的来到了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随后两人就结婚了,婚后丁某和陈某两人夫唱妇随、如胶似漆、宜家宜室,好不羡煞旁人。
结婚到一个月的时候,本来两人本是那么恩爱,别人看起来也是很羡慕,但是丈夫丁某感觉到了那里不对劲总感觉妻子对自己有事情隐瞒,但是丈夫也说不上来这种感觉。
很快两人结婚来到了第两个月,这天向往常一样,陈某早早的起床给丈夫做了早餐,然后就去上班了。
陈某起床吃完后也去上了班,到公司以后看到平时跟自己玩的不错的同事,今天竟然没有来上班,而且最近同事是经常请假,丁某想有可能家里面有事,也就没多想。
下午下班以后丁某给妻子打电话说等会去接她下班,妻子说:“这两天公司安排出差,过两天从才能回来,还嘱咐丁某要认真吃饭。”
然后丁某也就没多想,想着妻子没在家自己就在外面吃点,就散起步看看哪里有好吃的。
这不转不知道,一转吓一跳,在一家酒店附近竟然看到了妻子的车,而刚刚妻子还说出差两天,随即丁某脑子里面一片空白,一种不好的想法有然而生,刚结婚两个月难道妻子就有外遇了吗?
但是两人分明恩爱有加、如胶似漆呀,身边的人也是很羡慕呀。
丁某越想越气,就给自己的堂弟和好兄弟打去电话,两人挂断电话一二十分钟就赶到了,丁某随即来到酒店前台询问妻子所在的房间。
前台说:“我们不能随便透露客人隐私的”,丁某说:“外面那个车是我妻子的车,说两人刚结婚想给对方惊喜,随后拿出两人的合照”。
随后前台便查询了妻子的名字,一查就是妻子陈某身份证办理的入住信息,随后三人来到房间。
三个人都是年轻力壮,二话不说一起把门撞开了,进了屋,就看到两人赤裸着身体正在缠绵,两人也听到了有人闯进来,就看向了丁某三人,陈某一看两人正是妻子陈某和同事。
丁某的兄弟随即录了视频并保存证据,堂弟和丁某上去就揪着同事进行了拳脚交加,三个人随即混战在一起,由于双拳难抵四脚,同事被打在地,酒店工作人员听到声音后随即报了警。
警察赶到现场,便拉开了三人,民警对前因后果进行了解以后,对于这种事情双方只能进行调解,虽然说:“陈某和丁某已经结婚,属于有夫之妇,在外出轨,但是这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民警也不能过多的参与人家的家事。
最终在民警的耐心调解下,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做出了保证不再追究,并让把相关视频等东西删除。
民警走之后,丁某也就回去了,回到家后的丁某想到刚结婚两个月的妻子竟然给自己戴了一顶绿帽子,而且还是自己的同事,越想越气,越感越丢人。
随后丁某就以同事侵犯自己的配偶权以及损害了自己精神为由把同事告上了法院,并要求同事赔偿自己20万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经法院酌情审理,认为陈某和同事的行为属于道德层面,只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丁某不服判决,随后丁某提起上诉,最终二审认为一审并无问题,维持一审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中,丁某和妻子陈某结婚刚满两个月,妻子就发生出轨这种事情,这种行为固是可恶,这要是换做任何一个男人都会承受不住都会大打出手。
但是,我们的社会属于法治社会,不能用拳脚解决问题,要用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对于丁某要求同事赔偿自己20万元,赔礼道歉,这种诉求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丁某以侵犯自己的配偶权提出上诉,这里有一点我国法律中根本都没对此有说明,对于丁某这个案子其妻子出轨的问题,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且妻子的出轨并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因此只能违反了公序良俗。
关于何为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就是道德层面的准则。
而且在我国出轨赔偿的则是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是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并未重婚,和丁某同事结婚,也并未和丁某同事同居,也并未对丁某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以丁某的要求赔偿则无从谈起。而要求第三人同时赔偿更加没任何依据。
从目前看我国法律对出轨只是道德层面的指责而已。
但对于丁某来说,他带人直接闯入同事和徐某开的房间里面的行为,并且丁某的兄弟还拍了视频,并且三个人对同事的伤害可是违法的。
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虽然陈某和丁某是夫妻关系,但是每一个都是独立的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丁某带人冒然闯进陈某开的房间已经违反了他人隐私权。
此外丁某的兄弟闯入酒店房间进行的拍照举动,留证据固然很重要,但是有些东西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如果不是民警让把视频删除,丁某的兄弟的这种手段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
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其中第二条就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而且丁某三人进屋以后就对同事进行了厮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给对方打的比较严重的话就犯了此条规定,如果打得轻的话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好在民警同志对其进行了耐心劝解,并让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如果真追究起来,丁某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像和陈某这种案子的不在少数,婚内出轨的比比皆是。
比如在湖南也有一个这样的案子,男女双方异地恋爱六年,两人终于修成正果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由于两人异地多年,丈夫就想到度蜜月加深一下双方的感情,可是在度蜜月的时候发现妻子竟然两个微信,而且有一个男子和妻子十分暧昧,丈夫就问这是谁
妻子说这是我的同事,平时两人玩的比较好一点,丈夫也就没多想,因为丈夫的工作在外地,回到家后丈夫就回去工作了,两人仍然异地,丈夫由于工作比较忙也慢慢忘记了这些不快。
转眼来到了七夕情人节,丈夫就回去给妻子一个惊喜,订了餐厅和礼物,回到家进了屋就看到地上面有一双鞋,丈夫火爆三丈冲进屋来到卧室,然后就看到妻子和一个男人在床上缠绵,随即丈夫冲了上去打了起来,随后妻子怕两人出事就报了警
警察赶到现场,拉开两人,对两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和批评教育,民警对这种事情也爱莫能助,最后丈夫和妻子便离了婚。
这起案子就是典型的妻子婚后仍不收敛,结了婚就要对婚姻忠诚,但是妻子还继续和别人有不清不白的关系。这种做法是断不可行的,希望人们引以为戒。
【案件分析】
从这个案子来看,我们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冲动,就像丁某一样本来占着理,可以用其他手段解决问题的,就因为脑子一热,冲入房间打了人家一顿,简直就是“没打住狐狸却惹了一身骚”,差点让三人惨遭牢狱之灾。
无论在遇到什么事都要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情绪都把握不住,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最后还要给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
有句话说得好“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无论是输是赢都是我们不想进去的,冲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在婚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相信、相互包容。婚姻是两个人一起经营的,不爱一个人又何必要坚持,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对方。
就拿陈某来说,不爱丁某你何必和他结婚,结了婚不到两个月你就出轨,你的这种做法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拿婚姻二字在开玩笑。
陈某这样既折磨了丁某,也给丁某带来各种不小的打击,陈某以后也有可能再也不相信。
一份好的感情,本来是从一步相识、二步相知、三步相惜、四步相恋、五部相爱、六部相随、七步相守、八步不离不弃、九步共白头,感情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一步步走来来之不易,也希望广大网友珍惜眼下的一切。
两个人之间遇到事情前各退一步,什么矛盾都会迎刃而解,只要不涉及原则性问题一切都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