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医院对两个孩子是在他们医院互换的事情一直是认可的,这就是他们愿意承担责任的前提,“互换”一定是在淮河医院发生的,虽然现在不能证明杜某枝是在他们医院生的孩子,但是,许敏一定是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两个孩子被互换只能发生在淮河医院,因此,淮河医院的张主任一直肯定了这一点。
“婴儿互换”发生在淮河医院,医院还能逃脱责任吗?答案是不能,只要两个婴儿是在医院被互换的,医院已经无法脱责了,所以,无论两个孩子是怎么被“互换”的,淮河医院都必须担责。
无论郭威和姚策是“错换”,还是“偷换”,淮河医院都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同性质的“互换”导致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对淮河医院声誉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哪一种形式的“互换”对淮河医院的影响会小一点呢?
无论哪一种方式的“互换”,淮河医院都不可避免的会赔偿,赔偿是淮河医院无论如何也避免不了的,怎么都是赔偿,淮河医院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选择对自己影响最小的赔偿方式解决问题,是“错换”对医院影响小,还是“偷换”对医院影响小呢?
很明显“错换”对淮河医院的影响更小,“错换”没有人为故意的因素,不存在主观故意犯罪,而且,社会上早就有过“错换”的先例,社会是能接受“错换”的结果的,“错换”的结果可以让淮河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样是赔偿了事,医院当然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一面,如果“婴儿互换”事件被查清是“偷换”,淮河医院的声誉会怎么样?三甲的名头还能保住吗?淮河医院的税收自然也会大打折扣,这不光对淮河医院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对当地亦是一个不小的影响,千年古都,包公祠旁再发生“狸猫换太子”,任谁也无法接受吧?
权衡利弊,淮河医院可能还是觉得“错换”对自己更加有利吧?这就给“错换”奠定了理论基础,然后就是如何把“婴儿互换”引到“错换”上来,这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光有医院的行动是肯定达不到的目的的。
“错换”的前提就是杜某枝要有原始病历,如果杜某枝连一个原始病历都没有,还谈什么“错换”呢?因此,我们就看到了淮河医院提供的那份杜某枝的“涂改的病历”,这份病历虽然是涂改的,但是,有总比没有强吧?
涂改的病历当然是不能见光的,如何让涂改的病历发挥作用,又不让涂改的病历呈现在世人面前就不是淮河医院能做到的了吧?
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这份涂改的病历一方面证明了杜某枝是在医院生的孩子,另一方面这份涂改的病历又始终以各种理由和形式被保护起来,没有一个人见过涂改病历的真容吧?这岂是淮河医院一家能做到的?
淮河医院承认杜某枝在医院生了孩子,杜某枝追责医院,医院躺平赔偿,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这样淮河医院和杜某枝的医患关系也就成立了,“错换”也就有基础,赔偿也就有了依据。
整个“错换”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认定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以“常情常识常理”论之,病历就是最好的证明,可是,杜某枝的病历被涂改的很严重的,这样的病历显然就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唯一的方式就是鉴定病历真假,可是,这份病历始终以各种方式得不到鉴定,这是不是很奇怪呢?
杜某枝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准生证明,给郭威上的户口也不是92年的真实户口,换句话说,杜某枝不能证明自己是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还满身疑点,淮河医院亦没有提供其它能佐证杜某枝在他们医院生了孩子的证据,比如缴费单、出生证明存根等等,因此,没有证据能证明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
淮河医院似乎对杜某枝的情况很了解,提出“剧情反转”的假设,那是因为医院发现了种种疑点,医院亦感到很委屈,这些反常的行为都在预示着淮河医院是知道能多事情的,但是,他们还是给自己冠以“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高帽子担下了所有。
淮河医院提供涂改的病历配合“错换”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偷换”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可估量的影响吗?不然,医院为什么不去首先确认杜某枝是否在医院生产呢?对病历进行鉴定是最有效的方式,没有人能阻挡淮河医院行使这一权利,选择放弃鉴定病历,躺平赔偿的行为是非常的不负责任的,这里有家国的几百万赔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