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50年,《富春山居图》画成后,黄公望先生将此图题款送给了他的道友无用师郑樗(chū)。无用师最担心此卷日后被人巧取豪夺,因而在画完成之前就请黄公望“先书无用本号”,明确归属。
因此,黄先生在画卷的最尾端自题跋文,将创作的时间、经由、画作赠与无用师等全写了进去。
公元2020年代开始,一项由区块链技术保障的新艺术产物——NFT(数字艺术藏品)横空出世。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写在区块链上的作者、发行、归属、交易等信息都永久伴随,理论上,艺术家、收藏者最担心的巧取豪夺就不存了。
就在昨天,NFT领域在保持各行业新品继续纷至沓来时,产生了一场官司: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NFT领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正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案件回顾
原告奇策公司诉称,经授权,其享有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一个“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而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1.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2.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3.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判决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NFT,本质是一个合约,一张权益凭证。它能够记录特定客体的版权方、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拥有者(买家),以及未来每一次流转后的交易、归属信息。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没有进一步公布侵权方上架的这件NFT的合约信息,但是从目前的信息看,在被告方平台上架的一定是一件假的NFT,操作手法也比较低劣:源头就存在侵权问题。同时,这件产品在铸造成NFT的过程中,也完全违背NFT属性——至少IP方的确认肯定有问题(原作水印都尚存)。
法律问题,可能是比较容易暴露冒出来的。NFT领域更深层、更本质的问题,指向目前出现的大量上架产品,都缺乏数字艺术品的独特创意与艺术性。也正是因为没有基本的艺术标准作为“围墙”,鱼目混珠的物件,套上“NFT”马甲,都可以摇身一变入场。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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