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而退征即退是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何偏偏选中了软件开发企业?本文将解析软件开发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背景、具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退税操作流程、账务处理等。
1、政策背景和目的
国家推行增值税即征退政策,主要目标是降低软件开发企业的税负,以此激励技术创新,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如果仅从税务的角度考虑,软件开发企业大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身份,鉴于软件开发企业往往人力成本占比较高,而这部分成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相比之下,其增值税税负通常较重。因此,该政策成为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具体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针对自行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时,超出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此政策适用于自行开发生产并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的企业,旨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产品本地化进程。
3、享受条件
企业享受该增值税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要证明。
②软件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销售的软件产品需为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
4、退税操作
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并缴纳增值税款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申请过程中,需准备并提交销售合同、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按照退税政策,将超出3%税负部分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账户。
5、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司2018年2月发布的《关于政策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策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故软件开发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6、退税案例分析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硬件设备(已与软件销售分开核算算)销售收入(不含税)200万元。该纳税期取得进项税额120万元,其中软件产品相关进项税额为90万元,硬件设备为30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①软件产品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3%-90=40万元。
②税负3%的增值税额=1000*3%=30万元。
③即征退税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软件产品销售额*3%=40-30=10万元。
7、需注意事项
①企业需分开核算即征即退与非即征即退销售业务,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用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通常不涉及城建税及附加税的退还,除非税法另有规定。
③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政策的双重优惠。
来源:财审不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