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强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将别墅进行翻扩建,市自然资源对此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曲某强于2021年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翻扩建。市自然局于2023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曲某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超建的一层地下室、固化地面及部分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共计437,800元。曲某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罚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双方观点曲某强认为:市自然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能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处罚决定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处罚结果显失公正。
市自然局辩称,其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且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撤销市自然局于2023年6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要旨首先,市自然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市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
其次,市自然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虽然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但在重新限定拆除期限后,未充分考虑曲某强是否会在该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径行对其并处罚款,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
再次,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限期拆除,并视情况处以罚款。但罚款应以逾期不拆除为前提。本案中,市自然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未设置任何前提条件,无论曲某强是否按期拆除均需缴纳罚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市自然局对曲某强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虽然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曲某强的实际情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该处罚可能显失公正。
温馨提示本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房屋翻扩建等建设行为时,务必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