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案例:不签协议就将房屋围起来阻断出行,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林某等3人在本村的商业街有合法房屋,为维持生计将临街房屋出租。2023年,街道办对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启动拆迁工作,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6月开始,街道办对商业街实施围墙施工,将房屋所在的商业街予以围堵,围墙范围内包括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交付的房屋,也包括林某等3人等人的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2023年7月20日,街道办完成围墙建设,并在路两端建成围墙、铁门,雇佣保安看守,阻止除施工人员、车辆外的人员、车辆通行。林某等3人等人为此与保安发生争执而报警。林某等3人认为街道办行为严重违法,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街道办将案涉房屋围挡在施工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即拆除案涉道路两端的铁门、围墙。
双方观点:
林某等3人认为:(1)街道办征收行为尚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提前开始征地拆迁和施工明显没有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2)街道办违法施工,造成林某等3人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和出租,而且交通出行严重受阻,环境被破坏,林某等3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街道办认为:本案并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林某等3人与被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应当驳回林某等3人起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在城市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但是,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施工安全,而非其他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施工范围,选择对未签约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合理设置围挡。本案中,街道办未启动依法征收程序,也未解决林某等3人等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将林某等3人等人的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围挡在施工范围,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街道办在案涉道路两端建设堵墙和铁门,客观上构成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侵犯了林某等3人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