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案例:因公司第二天考试导致未及时就医而在家猝死算工伤吗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0-24 04:33:09

内蒙古案例:因公司第二天考试导致未及时就医而在家猝死,算工伤吗

基本案情

老张已经在公司担任安全员37年之久,某日,老张在上班时突感不适,便请假前往医院,医生建议他马上就医治疗,但是老张没有听从医生的建议,因为公司第二天会有安全员的考试,若不通过,其就不能再担任安全员,后老张服用了药物,回到单位继续工作。下午,老张感觉疼痛难忍,便请假回家。第二天考试过程中,老张感觉胸闷气短,但是其依旧坚持考完了试。回家后老张倒地昏迷,便再也没有醒过来。后老张儿子和妻子向市人社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市人社局不予认定。于是便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老张的情况属于工伤,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但是人社局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张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老张儿子和妻子便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母子二人申请检察监督,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裁判结果

省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工商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老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张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若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为为由,就拒绝工伤认定,事实上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悖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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