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法律,解惑大稳定小调整,“再延长三十年”成竹在胸

乡镇兼村职明哥 2024-07-28 11:04:45

最近,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法律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姊妹法,不仅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更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几年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大稳定小调整”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大政方针,但是,究竟如何具体践行大稳定小调整,不少农村干部还是比较模糊的。在他们看来,近三十年来,农村人口变化太大,既有生生死死,也有进进出出,理出头绪来有点难;“再延长30年”,既要稳定,又要调整,操作起来不容易;还有的将上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与“小调整”视为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于是认为,无法兼顾。

其实,之所以存在上述认识问题,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相关法律缺少学习。在这里,就相关疑惑,做一个简单的解惑。

首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特指承包期内。这一政策并非法律原文,而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做出的通俗易懂的制度安排。《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显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是该法律条款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在上一轮承包期满进入新一轮承包期时,依据法律可以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

再一个,乡村“进进出出”的人员如何践行“小调整”。按照法律规定,绝大多数“进进出出”的流动人员无需进行承包地调整。说白了,是凡参加过上一轮土地承包的人员,无论如何流动,除法律规定调减其承包地(如已纳入公职人员)外,进入新一轮土地承包时都不应调整其承包地。但,那些乡村流动人员,如果属于未参加上一轮土地承包的本地乡村新增人口,又非公职人员,理应成为属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新一轮土地承包的土地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上一轮承包期期间的死亡人员,再延长30年时,其承包地应依法调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四)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五)自愿退出的;(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近三十年来,由于乡村死亡人口远大于出生人口,所以,新一轮的土地承包,调增新增人口的承包地是不成问题的。

朋友们,通过上述的交流,原有的疑惑应该有所化解了吧!你不觉得国家相关涉农法律及政策非常可行、无比正确吗?

农村基层干部朋友们,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工作近在眼前了。在接下来的新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土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我们又将迎来践行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于民的新挑战。让我们共同学习,共同探讨,为“再延长三十年”工作的规范顺利推进,充分准备,积极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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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兼村职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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