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卫健委/诊锁界综合
编辑: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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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遵循5大原则
该转诊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也就是说民营医院、民营诊所、门诊部、个体诊所同样适用。
《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提出,医疗机构转诊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分级诊疗、综合权衡、资源共享、连续治疗五项原则。
其中,分级诊疗原则为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的原则,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诊治。
资源共享原则是要求按照要求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治疗。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综合权衡原则。是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定转诊。
连续治疗原则是指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遇到六类情况,患者需要转诊
(一)诊治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
(三)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四)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
(五)传染病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符合以上规定,但医疗机构评估认为患者病情不平稳暂不适宜转诊的,应当邀请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安排医师会诊,待患者病情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转诊。
患者转诊,往哪里里去转?
(一)优先、就近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区县的上级医疗机构;
(二)本条第一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救治能力时,按照区域医疗中心服务区域或者医联体服务范围,优先转往相关医疗机构;
(三)特殊病情的危急重症患者、疑难复杂病例患者根据病情需要转往具备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四)传染病、精神病患者转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之间签订了转诊协议的,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转诊原则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转诊。
哪些患者可以向下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
《办法》第11条规定,二、三级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将患者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
(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需维持治疗的;
(三)手术后病情稳定,需继续康复治疗的;
(四)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者安宁疗护的;
(五)传染病已渡过传染期,病情稳定,需跟踪管理的;
(六)年老、衰弱、失能、失智且需要慢病照护的;
(七)患者或者家属要求转诊且经主治医师评估,认为可以转诊的;
(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按规定转诊或违规转介将受到处理或处罚
根据《办法》,除了医疗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诊的,将受到处理外,医务人员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转诊工作或者违规转介病人的,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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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重庆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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