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染源,也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的权利。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不告知他人自己感染的事实且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还是抱着放任的心态或侥幸心理,都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如果导致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行为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卖淫嫖娼,即使未感染给他人,也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详细参见以下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100问
作者:常坤 谢鹏 刘巍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