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案例:疑邻偷麦,前往谩骂被打致骨折,自己应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杜某因麦田的麦苗被拔,怀疑系本村王某夫妇所为,就到王某家胡同口谩骂,王某丈夫王某峰及其本人听到骂声就先后从家里出来,看到杜某冲着自己家谩骂,王某峰阻止谩骂未果,王某先与杜某对骂,后与杜某发生了肢体冲突。王某在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其用右手打了杜某的脸部。杜某称其被打后头蒙倒在了地上,就给其儿子王某朝打了电话,其子报警。杜某到县医院就诊,因被打伤后骶尾部疼痛活动受限住院治疗,诊断为:骶尾骨骨折、腰5椎体轻度滑脱,共住院12天。后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杜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双方观点:
杜某认为:其受伤与王某的肢体冲突有直接关系。
王某认为:我与原告没有发生争执,更没有打她,其受伤的事我也不知道。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我承担。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1)杜某受伤是否与王某的肢体冲突有直接关系问题;(2)杜某的损失是否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关于杜某受伤是否与王某的肢体冲突有直接关系问题。杜某与王某发生冲突的事实有县公安局所做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王某也承认“用右手打了杜某的脸部”。首先,杜某被打头晕,随之倒在地上,导致骶尾骨骨折的可能性较大,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次,杜某在入住县医院治疗时入院原因系“被打致骶尾部疼痛活动受限10小时”。最后,结合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杜某骶尾骨骨折与王某的打人行为有直接关系。庭审时,王某虽否认与杜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但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经承认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的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尊重客观事实,禁止反言。故王某辩称其与杜某没有发生争执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责任比例问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与杜某发生争执,造成杜某受伤,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杜某的人身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杜某因怀疑王某夫妇拔其麦田的麦苗,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到王某家胡谩骂的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其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杜某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