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电表走数不准,物业私换电表要求业主补缴电费。对此,业主提出物业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用电,提起反诉要求物业赔偿电表购置费及养殖的金龙鱼损失11500元……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某物业公司在对其小区用电线路进行检查时,发现业主王某家中电表单相电流显示与预计有差距,遂自行在王某的电表下串接一块电表进行数据对比。物业认为其加装电表与王某电表走数对比偏差4度左右,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缴电费,同时按5倍进行罚款。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未通知其到场情况下,私自在其电表处接表,并拆除了自己的电表,导致其无法用电,因此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表购置费500元及其养殖的金龙鱼损失11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对所服务小区提供服务及管理,在发现王某购电时间及电表走数存在问题时,应先与业主进行沟通,在双方均在场情况下,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检测,而物业公司采取自行接表进行比较测量,以此要求被告补交电费及罚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业主王某的反诉诉请,王某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其饲养的金龙鱼是因物业停电导致死亡,故对其要求赔偿金龙鱼价款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在未经专业部门检测确认业主家电表有问题的情况下,无权将被告家电表拆卸,为此被告重新购买电表产生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故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赔偿重新购置电表费500元。
那么物业到底有无权力对业主停水停电?
《民法典》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若因该行为造成业主损害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损失。
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物业合同主体才是物业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则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若业主未缴纳水电费,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经法定程序有权终止供应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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