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案例:男子与前女友在520强行发生关系,被判刑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16 04:31:24
辽宁案例:男子与前女友在520 强行发生关系,被判刑基本案情

齐某(男)和李某(女)相识于一场朋友聚会上,二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爱河,开启了长达6年的恋爱。后随着相处时间越来越久,李某发现齐某和自己在生活习惯上有很多差异,二人的矛盾不断凸显,李某遂提出了分手。

2021年5月20日晚,齐某在突然出现在李某的门前,他对李某说他非常不舍得这段感情,想重归于好,但是李某下定决心要分手,齐某遂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齐某表示自己是冲动行事,但是这种行为对李某的心理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次日李某报警,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是在庭审中,李某却一改之前的口吻,称她和齐某感情稳定,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对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双方观点公诉机关认为,齐某违背了李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辩方认为,齐某承认违背了李某的意愿,但否认使用了暴力,并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如果合议庭认为齐某构成犯罪,也应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齐某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虽然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因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犯罪性,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不构成自首。同时,齐某提出的立功表现因无法核查,也不能认定。鉴于齐某与李某系情侣关系,且已取得李某的谅解,经审查调查评估,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温馨提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他人意愿进行任何形式的性侵犯,同时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请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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