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所在村有征收项目,赖某以邮寄的方式向街道办提交了《请求街道办对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多申请书》称:请求贵单位责令某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征地补偿金分配方案,让村民拿到这笔补偿金,责令村委会退回挪用的180多万征地补偿金分配给村民,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相关征地及征地款分配合法手续;履行管理资产的职责收取承包者租金;追加相关人员责任。街道办收到赖某申请后,未作出书面回复,也未做任何处理。但街道办称其法定代表人章某曾在微信中对赖某进行了口头答复,赖某认可章某在微信中回复了“只要绝大多数老百姓签字要求分下去,我会责成村委会处理。赖某不认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赖某认为:3个月过去,街道办都没有责令村委会改正。
街道办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应驳回赖某的起诉。赖某提出责令督促的内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街道办无权干涉某某村委会关于征地款分配相关事项。
裁判结果:
责令街道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赖某的责令改正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要旨:
街道办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职责。赖某提出的责令改正申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赖某请求街道办履行的是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街道办在收到赖某的申请后,未对某某村委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审查,也未结合赖某申请监督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及答复,直接以原告申请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对原告提出的责令改正申请不予处理,构成不履行监督法定职责。
温馨提示乡镇一级政府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