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角王东东为了住的更安全,从前房主手里花钱买了二手房,一直以为房子不带地下室,也从未想过自己会被房东骗了。
住进去后,经常被叮叮当当的声音吵到,才发现房子是有地下室的。
更可怕的是,这7年里一直是有人住在自己房子的地下室里。
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经过吧。
01 案情回顾
本案主角王东东和其妻子,在南京上完大学,就想留在南京,就买了房生了娃。
该房子位于一层,共花200多万,买的时候,合同中并未提及地下室。
两人住的时候,总会听到叮叮当当的声音。起初觉得可能隔音不好,就没有太在意。
七年后,声音越来越吵,还能听清楚是电钻、电焊机等强烈的噪声。
白天晚上都嗡嗡的,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人的生活,二人就去找物业处理这件事情。
物业也很尽责,告诉他们,声音是从地下室传来的。
夫妻二人懵了,问物业:“啊?这房子有地下室?”
物业点头称是,就带着夫妻二人去到地下室,发现住在这里的竟然是前房主赵广生,就是卖给他们房子的人。
王东东气愤地说:“赵先生,我们买房子的时候,你可没说是有地下室的。”
赵广生振振有词:“我当时就只卖了房子,可没卖地下室。”
王东东据理力争:“地下室和房子是一体的,我买了房子,地下室自然是我的。请你离开。”
原来,赵广生一直是个机械发烧友,经常会在地下室鼓捣自己的爱好。退休后,更是生活在了地下室中。
听到王东东如此说,赵广生气愤到:“什么?我卖的是房子,再说了,加上地下室200多万,你做什么美梦呢。”
看双方争执不下,物业出面调解:“要不咱们再商量商量,王先生您要不贴点钱买下地下室。”
赵广生不乐意了:“凭什么,卖了我住哪儿。我不卖,这是单位分的房子,卖不了。”
王东东觉得自己被骗了,将赵广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搬离地下室。
法院会支持王东东的诉求吗?
02 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东东认为,地下室是房子的附属品,两者是主从关系。因此,赵广生必须搬离地下室,并将地下室还给他。
而赵广生则认为,买卖合同中只写了房子,没有提及地下室,必须按照合同来。并且地下室是单位分的,他没有产权证,不能买卖。
一审判决中,法院不仅无法确定地下室的所有权,而且合同中未写明房子有地下室的事实,驳回了王东东的诉讼请求。
王东东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调查证明,该小区的地下室隶属于自行车库,且已被分割成独立地下室,分给业主。
根据《民法典》条文,小区内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是自行车库的一部分,更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并且,业主大会和委员会已确定,将地下室分割并分给业主,地下室已经成为房子的附属设施。
赵广生已经卖掉房子,不再是该小区的业主,因此无权占有和使用地下室。
而王东东已经通过买房成为该小区的业主,因此理应获得地下室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二审判处,王东东的诉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并判决赵广生搬离地下室。
03 案例警示
很多人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觉得一对年轻人买房不容易,还被原房主欺骗,实在是可气。
如果,买房时赵广生说房子带地下室,贵一点儿,王东东也会接受,最起码前房主是真诚的。
无论是买卖任何东西,还是要以诚信为主,不能耍小聪明,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迟早会有法律给出公正地处理。
作者: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