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案例:符合这3个条件,签订了《劳务合同》也构成劳动关系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10 04:24:04
甘肃案例:符合这3个条件,签订了《劳务合同》也构成劳动关系基本案情

薛某的父亲老薛于2022年1月1日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为驾驶车辆,工作地点为嘉峪关桥隧车间。合同期满后,双方持续续签《劳务合同》。2024年6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务纪律、劳务报酬的支付、协议解除与终止等相关事项。老薛入职后加入人力公司钉钉群,并在群内签到,每月工资由人力公司发放,具体上班时间由金塔线路车间安排。2024年7月14日7时12分许,老薛在值班期间突发性死亡。2024年7月26日,老薛女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老薛生前与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老薛女儿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老薛女儿认为: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实际约定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老薛与人力公司之间存在从属性,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劳务合同》系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而签订的,双方实际为劳动关系。

人力公司认为:(1)在薛某在工作中,对其与人力公司的劳务关系认可,未提出过异议;(2)薛某提前一小时到岗,所以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

裁判结果

确认老薛与人力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老薛和人力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人力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老薛实际接受人力公司的管理,由人力公司派遣至嘉峪关公路段工作,且人力公司按照约定按月向老薛发放劳动报酬。故人力公司与老薛之间的关系符合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虽人力公司主张老薛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但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大部分条款,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仅是形式上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名字界定,更重要的是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管理性等劳动关系的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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