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市一女子因帮忙替朋友担保一笔贷款业务,本以为贷款结束、也注销了价值近千万的房产登记后,却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一度要将其名下价值近千万房产拍卖偿债。
女子事后才发现,原本只有2012、2013年为陆某君办理过抵押担保,却出现一套2014年伪造、变造、拼凑的贷款资料,且2014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经营贷款,结果成了以贷还贷(过桥资金);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没有贷款资格;贷款资料中银行授权委托法人代表的签字系伪造。
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审理过程被指枉法,经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后,两次发送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撤回拍卖。
2022年11月24日,案件再审时,当事人却发现,案件原审的卷宗资料涉嫌多处造假,再审判决对同一事实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认定,且对贷款纠纷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关键性证据不予认定,维持了南溪区法院原审(2017)川1503民初2546号的错误判决。
案件经过:帮忙做贷款担保被套路
2012年、2013年,宜宾市人白芹,出于信任,答应帮助朋友余某龙,用两人各出资400余万元合伙投资的一处商业房产,替余某龙同父异母的弟弟陆某君,向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联社汇丰分社贷款。
此后,一直到2017年9月18日,陆某君通知白芹2013年的贷款已结清,让白芹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房管局注销了房产抵押登记。
然而,就在注销的第二天,白芹又接到银行电话,称其贷款没还清,是借新还旧,让其再次将房产做担保,替陆某君做“借新还旧”贷款的抵押担保。
白芹不知情借新还旧,明明是看见银行向房管局出具还清贷款证明,才签的注销,如此,款没还清,白芹自然不同意抵押,随即于2017年9月21日,向南溪农商行出具书面告知函,明确表示没有与南溪农商行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宜宾市银监局递交书面投诉信,紧急调取房管局监控录像,表示没有为陆安君担保的意思表示。
2017年11月21日,银监局书面答复函中明确表示:南溪农商行并未对案涉贷款办理“借新还旧”。
此后,2017年底,南溪农商行将陆某君、余某龙、白芹三人起诉至于南溪区人民法院,诉求判令陆某君偿还700万元借款及利息,若陆某君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则对余某龙、白芹的抵押房产在约定的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8年1月16日,南溪区法院作出(2017)川1503民初254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南溪农商行银行优先受偿权;陆某君向南溪农商银行偿还本金6999957.25元及利息;如陆某君未能清偿借款本息,则将余某龙和白芹提供担保的莱茵河畔二楼商业用房,在最高债权额700万内实现债权。
该判决作出后,南溪农商银行和白芹都表示不服。
银行方面认为,抵押物已经“悬空”,无法实现债权。
白芹则认为,银行与借款人陆某君、余某龙勾结,伪造、变造、拼凑了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违法贷款。
由于双方各持一词,此后,案件又经历了南溪农商行的上诉、撤诉,白芹再审、抗诉、举报等一系列博弈。
有效时期内,白芹依法四次向两级人民法院申请对2014年、2017年案涉相关证据上的签名和指纹的真伪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两级人民法院均未采信。
后经南溪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原审案件存在错误,宜宾市政法委高度重视,组织公、检、法牵头督办,案件进入再审。
2022年11月24日,南溪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再审。
再审的庭审調查笔录及其相关证据表明,南溪农行银行在案涉贷款业务中,至少涉嫌多处违法情节。
案涉贷款文件
被发现多份伪造、变造、拼凑材料
经南溪公安局鉴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主页的捺印,系陆某君的指纹。庭审笔录第28页陆安君述陈:“可能我是借款人,银行要求我在上面捺印……”。由此可见,是南溪农商行“要求”或默许了这种伪造行为。
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5月23日,白芹配偶申明落款处“潘虎”签名系伪造。该材料,已经过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
庭审笔录第14页,南溪农商行代理人述称:“对配偶申明,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的目的,案涉房屋是婚前财产,不影响抵押担保责任。”然而,在2017年11月28日、29日,本案银行经办人李某文告知白芹,2014年是白芹与配偶潘虎一起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在公安初查询问中,又称是白芹签好带给银行;庭审笔录第31页,陆安君却述称:“2014年白芹去银行签署过案涉贷款相应资料”。
从上述证据材料看,三人四次说法自相矛盾,既然是婚前财产,白芹和配偶一起去银行办理,为何出现伪造的配偶声明?
“真相是2014年我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移植后,一直在家待产,整整一年我和配偶从未到银行签过抵押资料,也从未到房管局办理过抵押,对2014年贷款毫不知情,进入诉讼,以及案涉银行上一任行长邓某云提供线索后,才知道2014年贷款具体情况”,白芹说。
本案中,案涉银行原行长邓某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线索,那就是案涉贷款业务,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的授权委托书上,法人代表“邓某某”的签名也是伪造的。
庭审笔录第12页,南溪农商行代理人称:“因.........,已被我行开除,授权委托是否是邓某云本人签署,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且在2014年5月29日汇丰分社已改为汇丰支行,实际负责人为顾某娟,顾某娟亲自办理有效,不需要邓某云追认”。
白芹表示,既然“邓某云”被开除,为何汇丰分社注销前法人代表还是邓某云,既然不需要邓某云签字确认,为何出现伪造邓某云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017年,案涉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文与白芹通过一个电话,其内容意思是,“2015年我们银行系统要求担保人在借款借据签字,2016年我们系统不要求了”。然而,根据南溪农商行向南溪检察院提供的、载明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的陆安君100万借款借据上,并没有担保人一栏签字。同时,由另外两位南溪农商行的贷款客户提供的2015年的两份借款借据都显示,也没有担保人一栏的签字。
由此推断,白芹认为2015年5月31日,出现在卷宗中、担保栏落款处有‘白芹’签名字样陆某君600万元的借款借据,仅从版本、样式,都系伪造、变造。
△借款借据对比
白芹还认为,存档于房管局,上面有“2014年5月29日”字样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冒用身份信息造假,房管局抵押资料也存在多处造假、不合常理之处。
其中,身份证复印件造假痕迹明显,在房管局存档的复印件与白芹的身份证原件不一致,存在排版,字体,格式不一致的情况。白芹认为,该复印件系伪造。
△由白芹提供给银行的复印件
△存档于房管局的2014年贷款抵押资料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案涉贷款文件中,有多处“白芹”字样的签名。为了证明贷款时间与签名时间不符,在有效期内,白芹曾多次强烈申请对相关证据的笔迹和指纹真伪及形成时间鉴定,后被两级法院以各种理由推搪,而错过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
综合上述文件资料造假等行为,白芹认为,即使贷款资料中有‘白芹’签名无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而无法鉴判断真伪,足以认定2014、2017年有“白芹”签名的贷款资料,系南溪农商行伪造其本人、配偶潘虎的签名或者与陆某君串通,利用其在2012、2013年为陆安君贷款担保中签署的空白资料,以及其个人在南溪农商行贷款时签署的空白贷款资料,通过添加担保内容、移花接木而形成。
为推卸责任,贷款人陆某君还当庭撒谎,白芹说。
庭审笔录25页陆某君述称:“余某龙和白芹合伙买了本案抵押物后,因为资金紧张,找到银行工作员邓定云,经三人商量,用抵押物贷款缓解资金压力。但因余某龙和白芹好像因为征信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不能作为贷款主体,就找到我,用我的名字贷款,他们作为抵押担保人用抵押物做担保去银行贷款600万,贷出来后白芹和余某龙一人用了一半。”
而事实上,相关部门的调查证实,白芹并没有用这笔钱,且白芹也不存在征信问题,相反,陆某君的说法等于自认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
对于陆某君的虚假陈述,白芹当庭提出反驳。审判长当庭答复:“他说他的,他没有提供证据”。
贷款业务审批,案涉银行无贷款资格?
本案中,案涉银行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该机构于2013年9月12日,改制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
按照规定,改制后的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须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宜宾分局提出申请,就“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或宜宾市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申请撤销或变更,以获批新的金融许可证。
而在本案的一审及再审中,南溪农商行提供证据中,均没有出示“宜宾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
也就是说,2014年5月29日案涉贷款审批时,“宜宾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已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
再加上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的案涉贷款业务的授权委托书上,“邓某云”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签名系伪造,截止到2022年8月26日,也未得到其本人的追认,故该笔贷款业务系违法贷款。
“事后我们还发现,南溪农商行汇丰分社仅有100万元贷款的审批权限,本案却审批出700万元的巨额贷款,或涉金融窝案”,白芹说。
其理由是,陆某君作为本案的主债务人、余某龙既是本案抵押人、个人保证人、使用贷款资金人,均是南溪农商行的股东,南溪农商行执行本案案涉债权时,没有对陆某君、余某龙在其自身银行持有的股权及保山市亚某实业公司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反而,还允许陆安君将其持有该行的73.0782万股的股份转到江安农商行竹都支行,允许余修龙于2017年9月14日,将其实际控股的宜宾南溪玉川商贸有限公司71.2万股数额股权转到江安农商行竹都支行,允许余某龙的妻子刘某燕于2019年3月27日,将229.6017万股的股份转到江安农商行竹都支行。
白芹表示,这一行为明显恶意串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国家金融机构利益,意图将不能偿还贷款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我,侵吞我价值近1000万的房产。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中,陆某君既是案涉贷款的主债务人、又是余某龙妻子刘某燕另案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南溪农商行却未申请将陆某君列为被执行人,也未申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反而将白芹申请为被执行人。
谁在协助贷款文件造假?
事实上,本案不仅贷款资料被指出造假,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南溪农商行还不断地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白芹说。
除了前述贷款资料中,多份伪造、变造、拼凑而形成文件。为了转嫁责任给担保人白芹,陆某君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涉贷款的资金白芹也使用了,还于2021年7月5日,通过承办法官向白芹出示一份2013年陆某君的虚假银行流水证据,以证明白芹使用了贷款。而事实上,白芹2013年收到的300万元,是余修龙归还给她的借款,与贷款资金无关。
白芹说,尽管这一证据被证伪,但这份证据却成了南溪公安分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借口”。
2022年11月24日案件再审,白芹又有了新的发现,南溪农商行再审提供文件与原审相同文件号,却有了不同内容的多个文件。“再审他们又提供了虚假文件及其他虚假的相关证据”,白芹说。
白芹说,诸多事实证据表明,该笔贷款审批人顾菊娟,经办人李思文明知贷款人虚构贷款用途,明知借名贷款,却仍然与借款人串通,违法发放贷款。
再审时,陆某君自认了虚构贷款用途、借名贷款的事实,也间接承认2014年白芹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的事实。
庭审笔录第24页、25页陆某君述称:“是发给我了,是贷款用途转给刘小燕,余某龙和白芹没有处理该笔贷款,一年一贷,每年到期后都要还本金和利息,2016年余某龙组织资金还进去,又重新贷出来。……估计应该是用于还余修龙之前借的钱,余修龙和白芹合伙买了本案抵押物后,因为资金紧张,找到银行工作员邓定云,经三人商量,用抵押物贷款缓解资金压力。但因余修龙和白芹好像因为征信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不能作为贷款主体,就找到我,用我的名字贷款,他们作为抵押担保人用抵押物做担保去银行贷款600万,贷出来后白芹和余修龙一人用了一半。第一笔贷款是2011年或2012年,原审中陈述过贷款过程。”
真相是,白芹从未使用过任何一笔贷款,也从未找邓某云商量贷款事宜,也不存在资金和征信问题。陆某君自认虚构贷款用途,自认了借名贷款。其中,陆某君虚假陈述被白芹当庭提出反驳,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审判长当庭答复:“他说他的,他没有提供证据”。
此外,案涉银行的上一任行长邓某云提供线索,也证实了白芹并不知情2014年的贷款。根据多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邓某云讲在2014年案涉贷款到期前一天,顾菊娟组织资金归还,并让人不要通知白芹,找人冒充其和配偶到房管局办理,自己的委托系伪造,是顾大姐私自拿银行公章办理,自己早于2012年3月就已调离。走后,公章交给了她(顾某娟)了。
“由此可见,本人在2012、2013年是曾经替陆某君做个贷款抵押担保,但2014年到期时,由时任行长该笔贷款审批人顾菊娟、李某文与陆某君、余某龙串通,在欺骗、隐瞒自己的情况下,伪造、变造、拼凑贷款资料,骗取了银行的贷款”。
在2021年9月13日和2022年12月14日,南溪法院先后两次提供的陆某君的银行流水中,有顾某娟、其妹顾某红、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文、刘某燕(余某龙妻子)及过桥人、过桥公司之间大额频繁的资金交易往来。
白芹说,2021年5月24日,宜宾市公安局的刘警官初查接访她时,曾口头答复:2014年的贷款是过桥资金,其中100万贷来还利息;2021年9月2日,在南溪政法委组织公、检、法接访会上,南溪区公安分局的邓队长,也确认了2014年的贷款系过桥资金的事实。
就在案件再审的前几天,2022年11月21日,南溪政法委工作人员曾明确告知白芹,南溪公安分局已调取陆某君案涉贷款过桥资金交易明细,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
但意外的是,当白芹向法院申请调取案涉贷款的过桥资金明细证据时,南溪法院却不准予调取。
不仅如此,再审开庭时,白芹依法提交了庭审直播的申请,强烈申请承办法官陈某依法回避本案审理、但南溪区法院均未准予。也不准予调取庭审录播影像资料,甚至也不准予南溪政法委调取。
再审前,在有效时期内,白芹依法四次向两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相关证据的笔迹和指纹真伪及形成时间鉴定,两级法院均未采信。
南溪法院于2021.3.29日作出(2021)川150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再审也认定原审事实确有错误,同意鉴定,于2022.8.30西政答复,距今形成时间超过三年,不予受理情况下,南溪法院仍然不准予重新评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而再审判决又经审委会讨论:却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一法院,在其所作的两个不同判决或裁定中对同一事实作了自相矛盾的认定。
白芹表示,南溪区法院为了掩盖拖延鉴定、导致形成时间鉴定不了的枉法行为,公然与南溪农商行串通,对卷宗资料造假,承办法官陈某,一再罔顾事实,错误裁判,2023年1月3日,自己收到再审判决,没有意外,果然维持了南溪区法院一审(2017)川1503民初2546号判决。
令白芹难以理解的是,由于原审存在错误,宜宾市政法委高度重视,南溪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然而再审中,陆安君自认虚构贷款用途,自认借名贷款,且南溪农商行及法院明知虚构贷款用途,明知借名贷款属违法贷款,但判决结果依然与事实背道而驰。
白芹对再审判决不服,质疑为什么庭审中通过询问调查及相关证据查明事实不予认定,错误裁判,为什么不准予庭审直播等?在南溪区法院的判后答疑中,相关法官竟告诉白芹:我们就根本没有审理2014年旧贷的事。南溪农商行有商业秘密,不准予庭审直播。
“再审诉讼请求就是对2014年的贷款进行审理,以及庭审笔录及法庭调查、答辩、质证等环节,主要围绕的就是2014年的贷款审理”,白芹说,“庭审中对已查明足以改变原审判决的事实不予认定,那请问南溪法院再审审理的是什么?再者,2017年所谓的‘借新还旧’纠纷,经南溪区、宜宾市中院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本人并未存在欺诈行为,况且系违法办理借新还旧,2017年是为了掩盖旧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行为,意图将不能偿还贷款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我,况且新贷也未发生,所以,再审的判决仍然要我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系错误裁判”。
这陆昧良心该杀,涉案银行经办人,法院枉法法官均该重判二十年!
银行说是违规操作,不算违法。
你咬死身份证造假
社会如此 本来简单的事情做的复杂
这是犯罪
入了人民为我服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