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尚在世,儿子以母亲去世为由代签补偿协议,甘肃法院:无效,重新安置
基本案情:
杜某花和母亲陈某英在同一院落,杜某花独立一户登记在此,母亲及其弟弟杜某钢等为一户。2006年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委托评估公司对其院落评估摸底,并作出两份《评估分户表》,一份载明户主为陈某英,其他家庭成员为次子杜某钢等,房屋面积321.36平方米。另一份载明户主为杜某花,名下砖混房屋面积40平方米。 2013年,区某府发布征收公告,杜某花所在房屋地块在征收范围内。街道办受区某府征地办公室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2013年9月,杜某花的弟弟杜某刚就杜某花名下砖混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落款处签“陈某(已去世)”字样,并由其签名,但当时其母亲陈某尚未去世。后杜某花将杜某钢、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但是该判决生效后,村民委员会依旧没有与杜某花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安置补偿的房屋亦未交付杜某花,杜某花遂起诉法院要求给予安置补偿。
双方观点:
杜某花认为:区某府办公室怠于履行其职责,既未将错误安置补偿给杜某钢的房屋依法收回,也不与杜某花签订相关安置补偿协议,对杜某花进行安置补偿,给杜某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区某府征地办公室认为:(1)杜某花不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不享有被征收人资格 。(2)街道办事处已经就案涉房屋与陈某英之子杜某钢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安置完毕。
裁判结果:
判决区某府征地办公室对杜某花的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裁判要旨:
杜某花及母亲陈某英在同一院落分属两个户口。2006年6月对房屋进行摸底评估时,评估分户表即为两份,一份户主为陈某英,另一份户主为杜某花,且载明杜某花名下砖混房屋面积40平方米,有杜某花及母亲陈某英签名;2013年5月征收评估时也制作两份评估分户表,虽然被征收人均写为陈某英,但其中一份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与上次摸底评估的面积基本吻合,而且是杜某钢以母亲陈某英名义,不是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安置补偿,之后案涉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杜某钢依据该协议安置补偿的房屋并没有返还,而是在取得后迅速转让。综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40平方米房屋应当给予杜某花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