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学生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仅判刑1年半,引网友不满

微笑以凉 2024-06-13 10:30:29

罗某,男,2000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就读于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6月,罗某在其家中,使用个人所有的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7名同学的账号和密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他登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系统,擅自修改了这些同学的高考第一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

这些同学因此无法被自己心仪的学校录取: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迪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去就读,马某、俄某、艾某、安某均被某学院录取,阿某被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值得注意的是,阿某、艾某、安某的高考分数低于他们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便如此,罗某的行为依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报考权益。

在判决书中提到,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在开庭过程中表示无异议。罗某的指定辩护人指出,罗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教师对其评价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和嫉妒心作祟。案发后,罗某心生悔意,试图改回同学的志愿但未能成功,他向被害同学积极赔礼道歉,其家长也与被害方家长协商赔偿,但因金额未达成一致而未能赔偿。罗某因自责已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

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网友戏谑地评论道:“判决结果笑死人了:一是作案人是好学生,二是虽然没赔偿但是有赔偿意愿,三是笔记本电脑不是专门作案的,所以不是作案工具。” 另一位网友则直言:“我考不上不是你改的理由。”这些评论反映了部分网友对罗某行为的强烈谴责,以及对法院判决结果的不满和讽刺。

罗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同学们的高考志愿,更触碰了教育公平的底线。虽然罗某在校表现良好,且有赔偿意愿,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法院的判决在考虑了罗某的认罪态度和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给予了从轻处罚。然而,部分网友认为,罗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恶劣,应当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此外,作案工具的界定也引发了争议,一些网友认为,使用的工具应当视为作案工具。

这起案件凸显了法律意识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性。罗某的行为虽出于一时的嫉妒心理,但其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也给自己带来了刑事责任。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能够引起更多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重视,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的教育,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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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以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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