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点击确认,不等于通过线上点击的方式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了确认,而是指线上点击“确认”按钮或弹窗,格式条款、数据电文形式的涉案《借款合同》的相应条款明确:“本合同自乙方(借款人)在甲方线上平台点击‘确认’或‘同意’或‘我要借钱’或‘提交’时生效。”这一条款还比较老实,可是有的类似条款就很不老实,并未对确认、同意、 我要借钱、提交等字眼加上引号,李大贺律师认为这不仅容易给不明真相的人造成误解,而且制作此类格式条款的放贷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也往往对其刻意曲解。
但是,合同落款处的打印体签名,这一形式明显与线上点击确认不符,也明显在借款人意思表示之外,属于侵犯借款人姓名权的表现。再查,李大贺律师发现:
(一)原来放贷机构设置的“确认”按钮或弹窗的目的并非是让借款人充分查看、明了、接受合同内容,而是为了制造经过点击确认合同即签约的假象;
(二)在这一假象的掩盖之下窃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三)再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委托制作、颁发、使用相应数字证书;
(四) 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制作了载明主体为借款人的数字证书,并将这一数字证书颁发给了放贷机构,且将这一数字证书置入《借款合同》,展现为借款人的打印体签名;
(五)放贷机构将这一数字证书说成是借款人的电子签名,并称《借款合同》由此成立、有效。
以上五项事实证明,涉案《借款合同》完全是放贷机构勾结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伪造的,所谓线上点击确认,不过是伪造行为的一个前奏而已。既然《借款合同》虚假,等于《借款合同》作废,息、费自然无从约定,可视为没有息、费。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伪造电子签名、合同等后续行为,只有线上点击确认,但因线上点击确认丝毫不能反映借款人有过签约的意思表示,导致《借款合同》不成立,等于没有《借款合同》,息、费自仍然无从约定,仍然可以视为没有息、费。
况且,借款人的已还款额高于本金,不存在欠款问题,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以伪造的电子签名、合同及捏造的应付未付账款、应还未还款项为根据,对借款人的征信报告进行评价,明显缺乏切实有效的证据、事实、法律的支撑,属于违法评价、虚假记载,侵犯借款人的人格,毁坏借款人的名誉,应负恢复名誉之责。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