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结合举证分配及司法考量,对人户分离、定居国外,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进行了解答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被告“人户分离”,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时,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民诉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则适用《民讼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的,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