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从来没有想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还会是一个问题,居然会是一个能引发一些思考的问题。
首先,先将我们的对话内容摘录如下,从这些对话中,大致也将表达出我自己个人的一些主要想法。
虫子问:木林您好!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凭呼气测试即可?需不需要抽血鉴定?执勤实际中,总是习惯对此进行抽血,可我翻阅了法条,并无醉驾非机动车需要鉴定血液的规定。
我:事故要抽血。如果单纯只是交通违法的话,个人以为,对吹气结果认可的话,不用抽血。不认可,应该也不能抽血,因为实施条例没有授权。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4条。但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5条用的是车辆驾驶人,而车辆又包括非机动车,这可能就是依据!
虫子:但是处理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强制措施。
我:说的对!但又无其他依据,民警只能执行规章,不执行规章会被追责。
虫子:是啊,可是醉驾非机动车只处罚20元,若要进行抽血检测,似乎很不成比例。
我:陕西省办法83条规定罚50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83等规定亦应该考虑。不只是简单的罚的问题,还有保障其及其他人安全的问题。程序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成本是公安部规定的。告诉清醉驾非机动车的后果,应该不会不认可。碰上特别的人,走个全流程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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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执法办案的核心,就在于所有的执法行为都应该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个问题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文件名称及法条,有必要予以简单地罗列一下,只有通过这些法条中的具体规定,再结合各自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让不同地方的执法交警找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应对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尤其是个别有特别授权的地方性法规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出入,其他地方总体是相似的。该文中,木林是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需要朋友们特别注意。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关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驾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行禁止和处罚的明确法条。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的法条主要包括:①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72、73中规定,在道路上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②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③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测。
三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3条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三)醉酒驾驶的;……”。
四是,《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8条中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不得醉酒驾驶;……”。第61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34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35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36条中规定了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相关流程,这里略。第80条规定:“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4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七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第83、95条中依然只规定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的测试、检测规定。第54条中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第58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等等。
八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或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为:饮酒后驾车为≥20,<80mg/100mL;醉酒后驾车为≥80 mg/100mL。其中的人体平衡测试,木林以为,在目前执法情况下,受质疑的可能性大,不建议使用。
九是,从《行政强制法》第9、11条来看,抽血检测,应该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部规章无权设定。
十是,《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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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木林简单小结一下: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这几个方面:
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醉驾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依然采用和机动车驾驶人一样的标准:≥80 mg/100mL。
二是,对查获到的涉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如果没有达到醉酒标准(≥80 mg/100mL)的,不予处罚,但应该采取一些保障其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安全的措施,可能要考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三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嫌酒后驾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现场测试只是确定其是否涉及酒后驾驶问题,只要其达到或超过饮酒驾车标准的,就应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第2款进行抽血检测。而该抽血检测,应该适用与机动车驾驶人抽血检测相同的要求和程序。
四是,对于只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3条、《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8条,现场进行呼气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标准的,且对该呼气测试结果没有异议的,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107、10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由一名民警现场适用简易程序,使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可以现场收缴罚款。如果遇到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应该指的是拒绝接受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而不是现场收缴,可以使用强制措施扣留其非机动车,但此时强制措施的使用可能就应该是两名以上民警了。
五是,对于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35、36条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此时的程序,应该适用与机动车驾驶人抽血检测相同的要求和程序。
六是,对于执法民警来讲,不应该质疑公安部规章是否有权设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抽血检测的规定,而是要看到该规定在保护民警方面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应该要毫不犹豫地适用,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尽量地将程序走的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