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即虐待”不获司法认可,但驯养动物需更文明

南方都市报 2023-11-22 07:01:18

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尽管是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但此案核心问题其实并不新鲜,还是围绕动物保护这个议题展开。具体来说,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动物表演是否构成对动物的虐待。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

从宣判结果来看,显然法院并不认同上述主张。法院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动物表演具有合法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二是,认为“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并明确指出,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

考虑到此案具备足够的代表性,可以说,法院上述判断将适用于大量类似动物保护案例。过去,舆论有关动物表演是不是虐待有过不少讨论,此次判决等于给出了答案,对于今后类似案例无疑具备指引价值。

不过,判决同时也指出,“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并提到,“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只有当人类和动物和谐共生,人类和动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才会更加精彩与祥和。”

这样的表述可谓意味深长,说明法院也注意到了民间有关动物保护的呼声,尤其是对于动物虐待的关切。这种呼声反映了动物保护观念的进步,同时也提醒,有关动物虐待的规定可能还有待细化。比如说,尽管动物表演具有合法性,但表演是否有相应的界限,是否所有动物都可以用来表演,这些问题显然争议不小。

国外对于动物表演现象也一直存在争议。2017年,有将近150年历史的美国玲玲马戏团彻底谢幕。值得注意的是,驯象是玲玲马戏团的招牌节目,大象集体舞更是演出主打。然而美国的动物保护组织长期抨击马戏团训练大型动物表演的做法过于残忍。2011年,美国农业部因菲尔德娱乐公司违反《动物福利法》,向其处以27万美元罚金。

云南的本次案例肯定不能与之完全相提并论,但美国的这个案例起码说明,同样一种现象,过去可能是合法的,甚至受到人们的欢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观念的变迁,舆论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评价。人象互动在云南当地是一种传统文化,但如今动物保护的观念在增强,即便表演合法,也要强化相应的保护。

就在上月,本次案件原告方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还对厦门中非世野野生动物园发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认为该园明星鳄鱼“小河”生活环境肮脏、健康状况堪忧,如此饲养鳄鱼有“虐待”之嫌。此案尚未宣判,但确实给法院和社会提了一道考题,无论是动物园还是以动物表演为业的机构,其行为应该确立何种规范,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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