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外汇,亏光80万谁赔?

台海网 2024-11-05 09:01:02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1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前一段时间,A股的好势头推动了理财话题频频登上热搜,近期大家投资理财的热情随之高涨。不过,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而行。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批投资理财典型案例,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案例1

委托投资外汇,到期却无法回款

不久前,小武(化名)了解到徐总(化名)名下的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外汇项目。据说该项目由徐总亲自操盘,风险较小、周期较短、收益可观,期满还本付息。

于是,小武向徐总咨询说:“徐总,听说最近有个短期投资,风险高吗?”

徐总回复说:“我这边主要做外汇投资,会达到5%月收益率。风控主要在我公司这边,你作为投资客户信任我公司就可以投,基本没有任何风险,我这边会出投资合同的。”

小武深信不疑,随即向徐总个人账户转账18万元,委托其理财。徐总定期将理财收益转给小武,并如期返还了本金。后来,小武又投资80万元,徐总通过微信发送给小武三份《投资理财协议》,约定收益率为5%—8%。

但理财期限届满后,徐总称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回款。

为此,小武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总及投资公司支付80万元本金及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投资公司没有经营结汇、售汇的外汇交易资质,也未办理过任何外汇业务的登记或备案,徐总接受小武的委托进行外汇交易,违反了外汇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无效,投资公司是导致合同无效的重大过错方,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小武要求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的诉求。

法官提醒,进行外汇交易投资时要选择有交易资质的机构或商业银行,通过正规平台进行签约、交易,多打听,多核实,了解清楚相关政策及所购买的产品,不要盲目相信投资公司或个人“低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的承诺,提高风险意识。

案例2

委托代理证券交易,亏损算谁的?

小张(化名)与小杨(化名)签订《合作协议书》,全权委托小杨代理证券账户交易管理服务。双方约定:小张出资300万元,账户收益按小张75%、小杨25%分配。如发生亏损,由小杨一人承担。

3个月后,账户累计亏损超97万元。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资金及利息损失。

但小杨却认为:“协议书约定了本金不受损失,这一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我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由小杨承担全部损失属于典型的保底条款,该核心条款的无效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该保底条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因此,双方就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小张、小杨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担合作账户损失。

法官提醒,在委托他人代为理财时,不少投资者往往会觉得约定了保底条款就万事大吉,但实际上,约定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资金风险和损失的保底条款,只是迎合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既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共享受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又有违公平原则,依法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保底条款的无效将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案例3

委托投资理财竟未收到任何投资回报

小金(化名)称,小红(化名)向自己推销理财产品,还承诺高回报及保本,因为自己工作忙、不会操作,便与小红口头达成委托理财约定,转账给小红28万元,让她帮忙开立投资账户并购买公司“电子股”。

但此后小金并未收到任何投资回报,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偿付理财本金28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面对起诉,小红却说:“我们是一起投资公司,双方还曾到公司实地考察,小金觉得不错,所以让我帮忙转账到公司的账户进行投资,双方未承诺回报,不是委托理财的关系。公司有退出机制,可以取回投资款,是小金嫌钱太少,才没有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与小红并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现有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投资规则、风险分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关键条款进行约定。因小金未能证明其与小红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委托理财关系的载体可以是纸质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但都应体现双方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且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包括明确委托财产、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要注意就关键条款进行约定,并妥善留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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