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常常会有各种经济往来,从日常的小额消费到大额的赠与或共同投资。然而,当恋爱关系走到尽头,这些经济支出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开支能否追讨回来呢?
一、开支性质
1、一般日常开支:如果开支是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如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这些通常被视为双方共同享受生活的费用,且属于自愿支出,一般不能追讨。
2、特殊赠与或大额开支:如果某一方在恋爱期间赠与了对方贵重物品(如珠宝、车辆、房产等)或大额现金,并且这些赠与并非以结婚为前提,那么分手后可能可以主张返还。但是,如果赠与是出于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且未明确表示需要返还,则可能被视为无条件赠与,难以追讨。
二、双方约定
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就某些开支有明确的约定,如共同承担某项费用、借款等,并且这些约定有书面证据支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那么分手后可以根据约定来追讨相关费用。三、案例分析
例如,在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赵先生为王小姐购买奢侈品、轿车等大额消费品,并支付房租等费用。这些开支在恋爱期间看似自愿,但如果赵先生能证明这些开支是基于特定目的(如结婚)的,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或证据支持,那么分手后他有可能追讨部分或全部开支。然而,在本案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双方约定,赵先生的追讨行为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在恋爱关系中,很多开支都是基于双方自愿和感情因素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双方约定,否则分手后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恋爱期间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