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电子商务领域常见风险点→

昔阳红 2023-10-30 15:16:12

有些网上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

合规提示

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包装或者产品本体上应当有合格证或者“合格”等字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部分执行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还应当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标识。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重点开展进货查验、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工作,防止销售“三无”、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开展限时价格促销活动时,未显著标明期限。

合规提示

对价格的形成或者确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促销期限、原因、数量等附加性要求,经营者应当明示且真实。推销商品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慎用“买一送一”“赠完即止”等含糊表述。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人工进行“刷单”制造虚假交易量,通过返现、返券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或者组织人员对商品和服务作出指定评价等行为。

合规提示

上述行为均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注重宣传用语的规范,自觉抵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可能快速带来效益但却难以持久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提升产品特色和服务质量,提高产品性价比、丰富宣传形式等正向积极的方式,形成长期的良好经营环境。

化妆品宣传“食品级”“可食用”等。

合规提示

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完全是两码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它的原料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它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经营者在宣传化妆品时,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汇误导消费者。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利用名人、医师、专家等进行推荐。

合规提示

1. 经营者发布广告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时,不能使用明星、名人代言,也不能够使用医生、专家等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3. 不少“探店报告”“种草日记”看似是网络达人的日常分享,实则是变相的商业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营者以“探店报告”“种草日记”变相发布广告,也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

普通商品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合规提示

经营者在宣传介绍商品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一般商品或服务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认真核对用词用语是否真实准确。

普通食品宣称低糖低脂食品。

合规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声称低脂肪的,脂肪含量应符合≤3g/100g(固体)或≤1.5g/100ml(液体),而预包装食品声称低糖的,碳水化合物(糖)的含量应符合≤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如果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碳水化合(糖)含量或者脂肪含量超出了低脂、低糖食品的含量要求,那么就是非低脂、低糖食品。

经营者在发布含有低脂、低糖、低能量,以及零糖、零脂、高钙、高蛋白等营养宣称的食品广告时,要有合理依据,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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