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案例:养殖场的现场勘验笔录没有签名且未写原因,法院:撤销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23 04:15:55
辽宁案例:养殖场的现场勘验笔录没有签名且未写原因,法院:撤销 基本案情 淡水鱼养殖场系宫某2015年5月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15日,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举报淡水鱼养殖场对某村土地被挖鱼池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7月19日,市自然资源局向淡水鱼养殖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淡水鱼养殖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村土地挖塘养鱼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为由,要求淡水鱼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4日向淡水鱼养殖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淡水鱼养殖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淡水鱼养殖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淡水鱼养殖场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处罚主体错误,事实认定有误,且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双方观点: 淡水鱼养殖场认为:(1)淡水鱼养殖场国民养殖场成立于2015年5月5日,而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因此处罚主体错误。(2)淡水鱼养殖场承包的养鱼池是村徐家堡村民组于2008年整理荒滩地时挖土整地形成的,且该行为已经被原市国土资源局处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3)淡水鱼养殖场承包后只是对鱼塘进行了整理,没有扩大面积或挖沙取土,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1)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举报对淡水鱼养殖场涉嫌破坏耕地事宜进行调查,并依法通过告知书形式告知淡水鱼养殖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2)其提供的证据包括遥感检测影像、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可以证明淡水鱼养殖场擅自占用旱地挖塘养鱼的事实。(3)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淡水鱼养殖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首先,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发生于2008年1月,但淡水鱼养殖场系2015年5月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处罚主体认定不当。 其次,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无当事人/见证人签名,亦未注明原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现场笔录的证据形式要求。因此,该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勘验结果报告均不能作为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 最后,被诉处罚决定中虽载明处罚面积,但未有具体的边界范围,勘测定界图也未向淡水鱼养殖场送达。因此,被诉处罚决定第一项“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范围不够具体明确。 温馨提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确保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 阅读:0

菁菁玩转案件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