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屏热点|背负“违法档案”四年,贵州一教师起诉公安局......

开屏新闻 2024-08-20 18:24:13

2020年3月13日,贵州省威宁县盐仓镇村民赵庆军一家三口,因为种植农作物与驻村干部发生争执摩擦,进而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赵庆军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名人民教师,4年来却一直背负着“违法档案”,导致晋升调薪、考公考编等各项工作都受到重大影响。

2024年3月14日,赵庆军一纸诉状将威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并要求赔礼道歉删除违法记录。最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今年29岁的赵庆军,是贵州省威宁县的一名教师。2020年3月13日,威宁县盐仓镇营洞村村干部在开展该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与赵庆军父亲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予以调查处置。在现场处理过程中,赵庆军及家人推搡、拉扯及辱骂派出所出警执勤人员,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得知办案民警将把家人带走调查后,赵庆军之兄驾车赶到现场并直接驾车撞向执勤人员,将驻村干部孟某及派出所辅警邓某撞伤。

2020年3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对赵庆军等人阻碍执行职务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对赵庆军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赵庆军不服,向威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赵庆军不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庆军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10月20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威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赵庆军的代理律师说,这么一桩简单明了、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竟让原告耗费了4年的时间才讨回“清白”。原告2020年才完成学业进入学校成为人民教师,在学校里顶着对抗公安机关执法这一“违法分子”的帽子,导致评优评先、晋升调薪、考公考编等各项工作都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违法分子”的标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深刻影响着原告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

赵庆军认为,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于2024年3月14日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原告因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368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新闻媒体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公安机关内部登记系统删除对原告的处罚记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3000元。

2024年5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3月14日,被告威宁县公安局对原告赵庆军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判决撤销,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已没有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对违法拘留原告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在公安机关内部登记系统删除对原告的处罚记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7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被告威宁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赵庆军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624.40元;被告威宁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公安机关登记系统中删除对原告赵庆军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一审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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