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骗取家人朋友138万元,背后的真相是……

身边24小时 2024-08-23 21:12:49

南宁一女子先后骗取丈夫及夫家亲属、好友等“身边人”钱款13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和家庭开支。被抓获后其竟称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自感夫家人“瞧不起自己”,遂想通过该种方式获得足够的认可和存在感。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3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间,陈某虚构从事医疗器械、玉石生意等事实,分别向丈夫、家婆、丈夫堂姐和表妹以及同事好友谎称投资上述生意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和分红,多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多次通过银行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至陈某账户。

陈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家庭开支,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礼品给被害人以获得持续信任。由于陈某承诺分红却未兑现,多名被害人向陈某追讨本金和收益未果后报警。2023年10月,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诈骗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谓形形色色,他们实施诈骗的理由也花样繁多、层出不穷,但是像陈某这般为了获取所谓的“尊严”和“存在感”而对“身边人”痛下狠手的实属少见。引人唏嘘之余,这个案子再次提醒我们,不管生活上存在何种经历与苦难,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与借口,毕竟人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自尊和自爱,才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认可。此外,“天上不会掉馅饼”,进行投资经营时需要谨慎,对于亲戚朋友等熟人以合伙投资、坐等收益等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亦要擦亮双眼理性甄别,提高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南宁市融媒中心—南宁晚报记者陆增安通讯员张显远梁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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