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一位25岁女子激烈抵抗强奸,致男子下体折断失血而死,法院却判三年、赔偿8万。
作为实施非法强奸的对象,女子本来是受害人,结果最后还被判了刑、罚了款,实在是没有天理,此案一出在互联网上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有网友表示:难道以后遭到强奸了,还要张开双腿迎合强奸犯吗?挣扎都不能挣扎,难道被强奸的时候,连动一动都要提前和强奸犯打招呼?还要担心是不是把强奸犯弄伤了?
明明是男子先对女孩实施的犯罪,难道女孩连反抗的权利都没有吗?这个案件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对当地执法部门能力的质疑,认为他们对此案的判断有失公允。
面对质疑,当地检察机关也立刻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很快当地检察院就向公众交出了一份声明:
“我院从未受理过此案,网络上的传言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我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已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会追究相关造谣人士的法律责任。”
这时候真相才水落石出,小红的经历纯属杜撰,当地人民法院也从来没有做出过这样离谱的判断,可以说造谣的人才是最可恶的,至此案件才真相大白。
刚开始网友得知女子的经历,都非常的愤怒和不解,如今被澄清是谣言,一切也就说的过去了。犯罪分子在对别人实施侵犯时不小心受到伤害,难道真的需要受害人负责吗?咱们先来看看谣言的内容。
强奸却未遂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小红(化名)刚刚结束自己一天的工作。
不久前,她的班次才倒为夜班,对此非常的不适应,一天的辛苦让她疲惫不堪,简单的收拾了一下自己的东西,便离开了工作的地方。
凌晨12点小红走出工厂的大门,眼前漆黑的道路让她心生恐惧,越想越会陷入这种情绪,但最后还是决定鼓起勇气踏上回家的道路。
在路上走了一会,小红觉得身后有陌生人在跟踪,便渐渐放慢脚步握紧包里的防狼武器。
没过多久一个男人就赶上了小红,她本想出手,没想到这个男人先开口了,声音洪亮地打招呼。随着距离越来越近,最终看清这个男人的脸,原来男人是小红的同事张强(化名),而且还住同在一个小区。
小红顿时放下心来,开始和张强并肩前行,殊不知危险正在到来。后者刚结束一个酒局,喝得已经神志不清,而且还没有交往过女朋友,内心充满了对女人的渴求。
机缘巧合之下,又在回家的路上碰见了小红,对方还是一个人,觉得这是上天给他的机会。张强开始和小红有意无意地搭讪,问她今天工作辛不辛苦,还假装心疼。
小红觉得都是熟人就放下了防备,和对方你一句我一句的聊天,突然之间张强兽性大发,将她抱在怀里并拖到没有路灯的地方。
小红随即开始大喊试图引起经过路人的注意,然而大家都只想明哲保身,根本没人在乎求救声。
自己还是个黄花大闺女,可不能就这样被这个男人糟蹋了,她拼了命的反抗,还疯狂用牙齿撕咬张强的胳膊,并不断用腿踢张强的下体。
突然见小红觉得身上的男人没了力气,而且很快便倒在了一旁,虽然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但已然有了逃跑的机会,她头也不回的匆忙逃离了现场。
小红本想报警,但却害怕受到张强的报复,没有将此事告诉任何人,也没有报警。此事发生之后,单位再也没有见过张强,小红还以为是对方也怕自己揭发其罪行偷偷地辞职了。
但没想到,张强的性命永远地定格在了案发那天,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受害人被逮捕事发后的某天小红的家门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开门后发现是警察,本以为是张强强奸自己的事情暴露,警方需要她作证才来找自己,没想到警方出示了一张写着她名字的逮捕令。
“你好,是某某红女士吗,我们调查发现张强的死跟你有直接关系,请跟我们走一趟。”
小红接连遭受两个晴天霹雳,一个是张强死了,另一个是张强的死和她有直接关系。根据警方的说法,小红了解到了自己被逮捕的原因。
原来,在遭受张强强奸的那天,她的剧烈反抗起到了作用,如此才有机会逃走。可是在她挣扎的过程中,一脚踢断了张强的生殖器,后者因为失血过多而身亡。
警方在张强的生殖器上发现了脚印,手指甲缝里发现了一些生物组织,经过鉴定和小红DNA相符,所以警方认定就是她的行为导致张强身亡的。
张强当时死后,尸体隔了一天被路过的人发现并报了警,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当时他是和小红在一起,并且可能要对其图谋不轨。
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通过自身的反抗避免了受到侵害,应该为受害者的勇敢庆幸。然而,相关部门却来追究小红这个受害人的责任,实在是没有道理可讲。
张强的家属一听他死的时候有人在身边,马上就不乐意了,认为小红没有及时施救,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伤情的最佳治疗时期,从而导致了张强的死亡。
家人认为小红应该为张强的死负责,所以直接将其告上了法庭,并且提供了当时张强正在强奸小红的证据。
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法院最终判决小红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需要赔偿张强的家人8.8万元,因为这一个不合理的判罚才会引起众怒。
那么,针对上述的问题,女方若是反抗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以案释法:如果小红的案例真实存在,需要怎样平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回到上述案件中来,小红在遭到张强的强奸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断地反抗,试图制止张强的不法行为,行为很显然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小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中有关防卫过当的定义。同样述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小红在遭到强奸时,激烈反抗的行为,造成张强生殖器受损,最终导致其死亡。
但张强的生殖器其实可以看做是强奸的工具,小红的反抗行为没有让张强的头部或者肝脏受损,没有因为造成其他部位的受伤而导致张强死亡。
基于此依然可以说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她只是很有目的的攻击了张强的“作案工具”,从而保住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构成防卫过当。
上述法律条例的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强对小红实施的强奸行为,严重危害了小红的人身安全,并且法律明确禁止强奸妇女。强奸行为刚开始时,小红的反抗行为并没有太过于激烈,但他却没有停下自己的犯罪行为,间接导致了小红反抗行为的加剧。
在强奸行为进行中,张强有对小红的暴力行为,小红的反抗行为本就是正当防卫。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小红遭遇强奸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造成张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负刑事责任。
对于小红来说,她并不想让张强死亡,只是想制止张强对她的侵犯行为,一开始也没有料到昔日的同事会对她实施暴行,这才给了张强主动住手的机会。
张强精虫上脑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而且在当时的场景之下,小红面对一个人高马大的男性,挣脱的第一反应肯定是逃跑。
如果张强的伤势并没有那么严重,小红因为同情他留在原地帮他拨打了急救电话,说不定就会成为农夫与蛇,最后还会遭到张强的侵犯。
所以亲属根本没有理由指责小红的行为,而且如果上述判决真的存在,那么也绝对是误判,小红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一定会站在正义这边。
法院澄清后,网友才知道这个事件是不怀好意的人虚构的,那么对于造谣生事的人,法律也有相关的惩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谣者编造故事将矛头对准当地执法机关,刻意引导舆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讨论,对当地执法部门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恶意破坏政府公信力,可以说是情节非常恶劣。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该案件也引发我们的思考,在面对存在争议的社会案件时,要理智思考谨慎发言,小心被坏人利用。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