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罚没2554万元。
药企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没超2500万
处罚通知书显示,2021年以来,某公司药品信息顾问许某、刘某某和杨某负责恩施地区当事人生产的甲磺酸氟马替尼片和甲磺酸阿美替尼片的推广工作,两种药品适应症主要是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肺癌突变患者一线二线等的治疗。
上述3人虽与某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工资、奖金和养老保险均由某药业发放和缴纳。
2022年4月1日起,3人共计邀请了州中心医院和民大医院46名医生在当事人合作公司搭建的平台上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线上会议、问卷调研、文献点评和线下科室会。
回答一份问卷调研可获得1000元劳务费,完成一次文献点评可获得2000-3000元劳务费,会议设主持、讲者和点评(讨论)角色,不同角色对应不同劳务费,劳务费1000-3000元每次。
经本局调查核实,许某、刘某某、杨某共邀请了州中心医院和民大医院46名医生在多个平台上参加学术活动,共计获得劳务费86.02万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存在受邀医生未取得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医生课件重复讲、会议场所造假、伪造签到等违规造假现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涉及的恒特医药做出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4万元,罚款人民币210万元的处罚结果。
造假细节披露
行政处罚书显示了该司设置多个所谓“学术”活动平台,给予医生劳务费,有许多违规造假情况。
据行政处罚书透露,该司还有多个类似的“学术平台”,包括自建的医患一体化管理平台招募临床研究者,问卷调研的公众号等等,给当地医生发放数十万元不等的各类费用。
受邀参加学术活动的医生均开方使用过当事人药品,并且邀请医生参加学术活动未取得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
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医生提供当事人医学部制作的课件(课件中含有当事人的药品介绍和与竞品药品对比的信息),医生对照课件进行讲课,并没有真实体现医生的付出和自己的学术知识,且大部分医生都讲过相同课件,出现这次你讲、下次我讲和重复讲的情况;
多次组织一对一的院内科室会,其中出现两个医生互相讲课,讲相同的课件,今天你讲我讨论、过两天我讲你讨论,两人均获得劳务费。同时还发现医生与药品信息顾问一对一的内训会(经部分医生证实未和药品信息顾问开过类似的会议,药品信息顾问只是进行了摆拍,编造会议资料上传平台);
部分会议资料里面出现的会议图片(如一张会议图片使用于多场会议资料且时间跨度大)、会议地点(如会议图片水印显示是恩施市内某某小区,而实际地址是某公司朱某某在宜昌租赁的办公室,且图片上的人物均为某公司自己工作人员,未有会议日程上的医生)、参会人员(如会议资料中会议图片显示的人员经确认与会议日程上的人员不一致)、参会人员着装(如同一科室人员4月3日开会全部穿毛衣或者厚衣服;4月4日开会全部穿短袖明显不符合常理)和讲者不一致(如会议资料中的会议日程上讲者是某某医生,而讲者照片或者截图显示是另外一名医生)等情况,经调查证实部分会议资料系药品信息顾问借用平时拍摄的照片编造的会议资料;
院内科室会存在摆拍造假的情况(科室确定一个时间开会,多个药企工作人员到科室办公室外等待,依次进入进行会议签到等情况。
11月6日,浙江省工商联发布《浙江省民营企业廉洁合规建设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民营企业廉洁合规建设指引。为提高本公司及员工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形式列举如下:
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流通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 在医药流通环节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利益输送的行为。
3. 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带金销售”。
4. 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5. 假借咨询费、讲课费、销售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
6. 假借开展学术活动、科研协作、学术支持等名义,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
7. 通过赠送礼品卡券、安排旅游、餐饮或者娱乐性活动等方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
8. 通过商业赞助或者捐赠的方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
9. 假借场地租借,将出租出借收益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活动挂钩的行为。
10. 其他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
违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来源-老友财经 2024年11月21日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