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就砀山承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砀山承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英健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京润果蔬汁院内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2024年9月27日,我局接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单(编号240926_AH_X0309412),申诉人刘巍的快件YT8998018492654由砀山圆通派送,派件员未经允许投放驿站,申诉人多次投诉无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砀山承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圆通)网点派件员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点代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行为。
四、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宿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10月12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