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依法办理了2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的矛盾纠纷得以解决,并于当天履行合同义务。
王某某因与潘某某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核对账目,并耐心调解。最终,被告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5000元。王某某开庭当天提交撤诉申请,双方纠纷彻底解决。
王某某与闫某某系邻居,因年事已高,且时隔多年,对买车还是租车一事记忆模糊。基于被告向原告打有欠条,法庭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化解纠纷。通过多方努力,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全部履行。
近年来,玉门镇法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安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