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此,不论何种关系、何种纠纷,都不应通过纠缠、诋毁对方等非法方式来解决。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应注意自己的言论,注意谨言慎行,尊重和保护他人名誉权不受侵犯。
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三于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小花赔礼道歉。张三、小花原系情侣关系,小花称二人系2023年5、6月确定关系。2023年8月16日,因张三看到小花百度网盘存储的照片等内容,认为小花对感情不忠诚,并插足他人家庭,二人遂发生争执,期间张三称小花“你是小三”,并称“我发你全家看”。后张三通过微信陆续向小花之母和小花的多名朋友发送信息,称“我接受不了他和一个有家庭有孩子并且大10多岁的男的扯在一起……我们交往期间居然还带我见过两次,她朋友圈也经常出现”“知三当三”,并将小花百度网盘中部分与异性普通合影、含暧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上述人员,称小花曾称是与父母共同出游,实际是与其他异性出游。期间小花向张三作出解释,但张三均不予认可,双方争执依旧。
庭审中,小花称张三发给其母和朋友的照片中包括其与前男友的照片,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虽有暧昧内容,但聊天对象是与张三确定情侣关系前追求自己的异性,且对方系离异状态,最终也未确定情侣关系,不存在破坏他人家庭和对感情不忠诚情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小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为要求张三书写保证书,其二为要求张三停止侵权。就书写保证书而言,此项请求并非侵害名誉权之法定救济措施之一,法院不予支持。就停止侵权而言,小花主张张三的侵权行为系通过微信向相关人员发布有损小花名誉的文字内容,并配合发送相关照片以进一步使相关人员对其品行得出否定性评价,然而该行为一经作出即已完成,行为效果虽具有持续性,但行为本身不具有持续性,故无所谓停止侵权行为,故对小花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就第二项诉讼请求而言,名誉是一种包括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张三向相关人员称小花“知三当三”明显是对小花个人品行、道德方面的负面评价,其他关于小花个人私生活之表述,虽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语言,但结合其所发照片,进一步强化了所见所闻者对小花男女关系混乱、对情感不忠诚这一评价的内心确信。然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得出该结论,张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现有证据虽只反映张三仅向有限的几人发送相关内容,但会使得看到相关文字内容和照片的人员或者其可能转述的不特定的人,对小花的品行、道德等方面产生负面评价,导致小花在不特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如张三认为小花确有违背情侣之间情感忠诚义务之行为,可另寻理智平和的救济途径,妥善处理二人情感问题,张三将未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而主要凭自身推测的内容和相关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他人的行为,已经超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损害后果显而易见,构成对小花名誉权的侵犯。小花要求张三向其赔礼道歉实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要求张三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张三系通过微信向相关人员发送贬损小花名誉权的内容,该内容进一步传播也主要可能通过微信,考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张三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小花赔礼道歉。综上,张三通过微信发送他人的内容具有贬损性质,造成小花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小花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稿方:成都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