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这家健身房要扫描人脸,打开更衣室的储物柜也必须人脸识别。摄像头灯一亮,哪敢站在设备前面换衣服。”今年4月,有志愿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一条公益诉讼检察线索,检察官立刻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查实后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该职能部门督促涉案健身房采取了整改措施。(据11月21日上观新闻报道)
据报道,该健身房入口处使用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只有同意商家采集人脸信息,消费者才可成功办理会员卡,没有其他选择。健身房地下一层的男女更衣室都设置了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储物柜。
更衣室要“刷脸”开柜,这让人惊掉了下巴。人脸识别系统带有摄像头,更衣室里也安装有摄像头,这是什么意思?虽然名义上可以算作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储物柜被开错或被盗,但这种安全措施既无必要性,还会带来新的安全隐患。比如,在更衣室“刷脸”打开储物柜时,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消费者的隐私部位,这就产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这种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实际上是一种懒政行为,健身房入口也好,更衣室也好,原本就不需要以人脸识别来保障安全,通过其他手段的管理一样可以维持良好秩序。不得不说,一些人脸识别技术的被滥用,其实另有目的,就是为了采集个人生物信息,打着安全管理的幌子别有用心。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了生物识别信息,如果未经许可而收集、储存、使用,就有违法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人脸识别并不能作为唯一的验证方式,顾客也好,业主也好,有权以其他方式验证身份。
该健身房在入口处与更衣室都使用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只有同意商家采集人脸信息,消费者才能完成身份验证,这种管理方式带有强制性与排他性,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于法无据。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采集信息应当遵循正当且必要原则,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健身房在更衣室搞人脸识别,既缺乏正当性,也无必要性,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同意,理所当然要被查处。
目前,该健身房入口的闸机可使用手环通过,更衣室柜门也改为使用会员账号及手环等方式开启柜门。这就表明,此前应用人脸识别纯属多此一举。人脸识别技术的被滥用屡有报道,令人担忧的不仅是个人信息的被采集,更担心被泄露后的风险,诸如导致“被贷款”“被诈骗”等问题。对一些无正当理由的门禁识别系统,消费者与业主要勇敢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方面也要加强监管,以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