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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欠外债被起诉,工作人员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因男子曾用888888

江苏,一男子欠外债被起诉,工作人员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因男子曾用888888的手机号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这引起了其的注意,认为这个号码的价值不可估量。于是,得到男子的同意,通过法院对该号码进行拍卖,结果经42次出价,竟以42.4万成交。法院用电话号码解决了男子的经济纠纷。

(案例来源:纵览新闻)

杨伟是个颇具商业头脑的人,前些年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没少赚钱,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然而,可能是由于他过于急功近利,盲目扩张,步子迈得太大,导致资金链最终断裂,陷入了困境。

风光的时候,身边围前前呼后拥的都是朋友,当落魄的时候,谁都想过来踩上一脚。

讨债的人接二连三的找上门来,为了还债,他把家里能变卖的资产都已经买了,但是,还有个大窟窿堵不上。

杨伟看见自己门口又堵了一帮讨债的人,他吓得像老鼠见了猫一样,赶紧溜之大吉,可是这么东躲西藏的也不是办法,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他心里清楚,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是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杨伟自己也不想当老赖。

可是,他就算砸锅卖铁也还不清眼前的债务,他只希望债主们给他点时间,让他再想想办法,早晚会还清所有债务。

万万想不到,债主们找不到他人,就直接将他起诉法院去了!

法院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杨伟名下确实没有可供变卖的资产来清偿债务,他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面对这一情况,债权人想要顺利拿到欠款确实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这让法院也感到十分棘手。

就在这时,办案的工作人员王凯敏锐的发现杨伟在与法院联系的过程中,曾使用一个尾号为888888的特别手机号码拨打过电话。

这个号码在市面上极为罕见,堪称“稀缺资源”,因此具有相当高的价值。王凯心中一动,意识到如果能证实这个号码的使用权确实归杨伟本人所有,那么或许可以通过这个线索找到突破口,让债权人追回欠款的希望大增。

王凯和其他几名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的核实后,证明这个手机号码就是王凯使用。

王凯告诉杨伟这个号码是极具价值的,如果通过法院进行拍卖,是极有可能卖出一个出乎意料的价格的。

杨伟并不想当老赖,听到王凯这么说,也很激动,他也想尽快解决眼前的困境。

他当即表示:愿意通过法院进行拍卖。

随后,法院经过正规渠道,将此手机号码挂出来,并且经过前后42次的出价,以42.4万元成交。 这让杨伟欣喜若狂,没想到他的电话号码让自己的债务纠纷迎来转机,去了还清债权人的欠款,还有剩余,拨开云雾见月明。

1、杨伟欠钱不还,属于违法行为,债权人有权通过起诉追回欠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杨伟欠债不还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而不是刑事法律,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法院可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且要求杨伟按时偿还借款。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法院调查,杨伟确实没有偿还欠款能力,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院有权强行拍卖杨伟的手机号码吗?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本案中,杨伟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是否属于可被查封、扣押并拍卖的财产范畴,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手机号码作为通信工具的使用权,并不直接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动产或不动产。

但是,如果手机号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如本案中的尾号为888888的号码,且其使用权确实归杨伟所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如果杨伟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法院在确认手机号码的价值和使用权归属后,完全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手机号码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