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信鸽飞进前三名你就买,为啥最后“放我鸽子”?南通中院终审这样判决

新华报业网 2024-12-04 18:37:02

在微信群里说好了“只要我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三名,就会付五万元收购我的鸽子,可我的鸽子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你却拒绝收购了……”12月3日,南通中院对这起信鸽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最终认定微信群里的收购意思,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情回放:一审判决支持收购

刘某是某信鸽俱乐部的会员。2023年5月,俱乐部的举办者之一庄某在俱乐部群内发起“西宁放鸽羽数报名接龙”的微信小程序,刘某报名参赛。赛前,群友张某在群里向鸽友们喊话:“今年西宁回来的前三名我本人收购每羽五万元”“要有留种价值的”,并表示他本人喜欢鸡黄眼的信鸽。

同年6月,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放飞赛事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赛后,他找到张某准备把鸽子卖给对方。但张某认为,该鸽子不是深雨点、枯黄眼,不具备留种价值,不符合其要求,拒绝收购。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50000元收购款并自行取回信鸽。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请。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微信群里的意思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南通中院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自由意味着该意思表示独立作出,未受外部不当干预;真实则要求表示行为与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本案中,张有建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即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南通中院认为,微信群是特定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社交平台,主要功能在于群内成员日常闲聊和沟通。从案涉微信群的聊天内容来看,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想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正如日常生活中的此类闲聊不会轻易被赋予法律意义一样,微信群内的聊天也应受到同样评价,不应直接赋予法律上约束力。

本案还提示我们,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你有意而我不愿,自然不能强迫交易。法律主要保护业已形成的合法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但并非强制约束所有场景下的一切言行,更不能强迫达成超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

学者观点:法律介入生活的限度

庭审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通过现场连线对该案进行评析。

薛教授表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能否产生法律上的意义、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是法学理论上经典问题的现代阐释,也是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的司法实践提出的新课题。“法外空间”多为司法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的大与小、张与弛,折射出司法对社会的容让与法官的裁判智慧。南通中院选择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

薛军教授表示,如果当事人在无意识、不明确的状态下所做的意思表示均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会使当事人陷于不可测的风险中,社会交往亦会僵化。以本案中的微信聊天群为例,其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和典型的社会交往性质,群内聊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具有法律意义,都能够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法律介入生活的限度在哪里,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一个抽象的普适标准,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场景去考虑,本案中张某“前三名我就买”的表述,在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确认性质的意思下,诸如此类的日常生活表达还是不宜赋予法律意义。“强扭的瓜不甜”,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戏谑表示、不具有法律意图的沟通交流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如果刘某想与张某建立法律上的联系,可以单独与张某联系确认。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张红

通讯员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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