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一大妈与邻居发生口角,因气不过跑到对方家中,踹开对方家的大门、破口大骂,怎料被对方家的狗咬伤。事后,大妈不服声称狗是被对方儿子驱使才将自己咬伤,将对方及其儿子告上法庭,索要8000余元赔偿。但对方予以否认,辩称,大妈是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人在先,才导致狗受惊吓,进而被狗咬伤。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张大妈与杨大妈系同村村民。去年,张大妈与杨大妈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
事后,张大妈气不过,骑车跑到杨大妈家中,踹开杨大妈家的大门、破口大骂。杨大妈也不甘示弱,辱骂张大妈。
随后两人越骂越激动、互相推搡了起来,期间,张大妈见杨大妈门口有根铁棍,便抄起来四处挥舞。
怎料,杨大妈家的狗突然窜了出来,一口咬在了张大妈的腿上。
《治安管理处罚》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后,张大妈报警,警方认定为张大妈与杨大妈属于互殴,又经鉴定张大妈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警方对杨大妈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虽然杨大妈被警方处罚,但是张大妈因被狗咬伤治疗花费了数千元,随后要求杨大妈赔偿,未果后,便将杨大妈及其儿子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大妈称是杨大妈儿子驱赶狗将自己咬伤的。
面对张大妈的控诉,杨大妈母子则辩称,张大妈是自己目无国法非法侵入住宅,进院后又持械伤人,惊吓到自家的狗,从而被咬伤。
并拿出了家里安装的监控视频,表明视频整理的情况大致是1分32秒张大妈骑电动车到其家门前,下车边走边骂;1分45秒张大妈踹开其家大门骂街、抄起门后铁棍挥舞打人;2分04秒狗受惊吓叫了两声;2分16秒张大妈挥舞铁棍被狗咬,并扔掉铁棍(可以听到当啷一声);2分17秒张大妈自称被狗咬;2分21秒杨大妈儿子问“咬到哪里了”;2分23秒杨大妈问“你上我家干嘛来了”;2分31秒张大妈继续吵闹,杨大妈儿子才说“过来,咬她”(但是并没有咬)。
对此,张大妈又辩称是杨大妈辱骂自己在先,自己才跑到杨大妈家中讨公道。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查明,张大妈因与杨大妈发生口角,至杨大妈家中与杨大妈发生冲突、冲突中被杨大妈母子饲养的狗咬伤等事实。
指出,《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认为本案中,张大妈到被告杨大妈母子家中因琐事理论,杨大妈母子饲养的狗将张大妈咬伤,致使张大妈就医产生医疗费、鉴定费及交通费等损失,杨大妈母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经双方当庭陈述,结合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大妈到杨大妈家中与杨大妈均存在互相辱骂、互相咬打的行为,故原告张大妈与被告杨大妈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酌定张大妈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25%的责任,杨大妈承担75%的责任。
核定张大妈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000余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杨大妈母子限期赔偿张大妈约4000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杨大妈母子不服,一审法院忽略了张大妈非法侵入住宅、持械伤人等事实,张大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大妈存在过错,但其行为并不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杨大妈母子作为动物饲养人仍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根据张大妈的过错,认定张大妈自行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杨大妈母子的上诉,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杨大妈母子承担多少责任比较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