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变态了!”北京,女子晚上下班回家,途中被人扑倒。女子以为是劫财或者劫色,惊恐不已,一手牢牢抓住自己的包包,一手护在胸前,奋力反抗、呼救,怎料对方将其压得死死的,只是强行脱掉其鞋子和袜子,拿着袜子就跑。女子懵了,直呼“太变态了!”(来源:法治进行时)
据悉,因为公司离家比较近,女子张某大多时间选择步行回家。
一天晚上,张某下班后,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
途中,因感觉被人尾随,张某数次回头察看,但没有看到任何异样。
张某本以为是自己警惕性太强了,怎料,突然从前方窜出来一名男子直接将其扑倒。
张某慌了,担心对方劫财、亦或是劫色,一手牢牢抓住自己的包包,一手护在胸前,并不断地扭动身体反抗、呼救。
可令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没劫财、也没有劫色,而是强行脱掉了张某的鞋子、袜子,拿到袜子后转身就跑了。
张某懵了,直呼对方太变态了!考虑到自己损失也不大,也就没有报警。结果,过了没多久,又被对方抢了一次袜子。
“羊毛不能逮着一只薅!”虽然这次同样只是损失了一只袜子而已,张某怀疑对方盯上了自己,担心对方再次抢自己的袜子,于是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很快通过监控找到涉事男子,并查明涉事男子系货车司机孙某。
而据孙某交代,其喜欢闻女性袜子的味,于是才抢张某的袜子。同时,专门挑选深夜独自出行的单身女性下手,不止是抢了张某一个人的袜子,每次抢完袜子,闻完满足自己的幻想后,就直接扔了。
而据悉,随后,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孙某逮捕,孙某最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把人扑倒,只抢个袜子!伤害不大、侮辱很大!”“花点钱直接买不行吗,干嘛要抢?”“抢个袜子,被判了6个月!有点重了!”“不应该是抢劫吗?怎么是寻衅滋事?”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孙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还是寻衅滋事?抢个袜子而已,被判6个月,冤不冤?
1、孙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抢劫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客体表现”。
主观故意上,抢劫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占有他人财物。而寻衅滋事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是通过惹是生非、开心取乐,逞强好胜,以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客体表现上,抢劫中,行为人采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往往能压制行为人的反抗、造成严重后果。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过程中也可能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是使用的暴力手段往往只是轻微的拳打脚踢等不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威胁手段威胁程度也对受害人的威胁程度不大。
具体到本案,孙某抢夺张某的袜子,主观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不良癖好,客观上虽然在抢夺张某袜子的过程中将张某推到,即使用了暴力手段,但是该暴力行为危害程度并不大,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属于寻衅滋事,而非抢劫。
2、抢个袜子而已,被判6个月,冤不冤?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院《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节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293条第3项中的“情节严重”。
虽然孙某只是抢了几双袜子,几双袜子本身不值多少钱,但是存在“多次”情形,已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综合考虑孙某的案情,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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