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女子夜跑完11公里,便在路边坐着玩了一会手机,结果一男子骑着电瓶车路过,向女子问路,女子给男子指了指路后,男子离开又返回,紧接着男子又和女子说了几句话,没成想女子却破口大骂将男子骂走,随即便崩溃的哭了起来。
据这名女子自述,自己当晚7点左右路跑完了11公里,然后就坐在马路边上玩手机,突然一个叔叔骑着电瓶车停在了女子身边,大叔说了一句话自己也没有听懂,他就骑车离开了。
但是,紧接着他又返回,问了一下某一中在什么地方,自己给大叔指了指路,结果大叔又说了两个字,自己听不懂于是问是什么?
他直接用通俗的语言对我说了,对我进行言语骚扰,我直接骂了他一句把他骂走了,后面我就一直在骂他,但是想到刚才发生的那一幕,自己情绪彻底绷不住了,直接在马路边大哭了起来,回家的时候也是一边走一边往回看,希望大家以后不要晚上出来跑步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大叔的行为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在民事层面,大叔的言语骚扰行为侵犯了女子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大叔以低俗、冒犯性的言语对女子进行骚扰,严重损害了女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女子基于人格尊严所产生的人格权益。女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行政层面,大叔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叔当街对女子进行言语骚扰,这种行为具有公然性,对女子的人格进行了侮辱。若女子选择报警,警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大叔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这里的情节轻重判断,会综合考虑大叔言语的恶劣程度、当时在场人数、对女子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比如,如果当时周围有较多人围观,对女子的名誉造成了较大范围的负面影响,那么大叔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如果大叔的言语骚扰行为情节恶劣,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若大叔长期对女子进行类似的言语骚扰,严重影响女子的正常生活,导致女子精神出现严重障碍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大叔的辱骂行为若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夜跑11公里,这显然是一名长期跑者才会干的事情,所以,这名女子必然是经常夜跑的,不过,即便是在闹市区,为了安全起见,作为女性尽量还是要找陪跑者。
当然,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的录音、录像,周围可能存在的证人等。这些证据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赔偿,还是借助行政、刑事手段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都离不开确凿的证据支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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