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火出圈蹭热度当心惹官司律师提醒:未经授权使用影视IP涉嫌侵权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2-10 15:32:01

随着《哪吒之魔童闹海》的热映,一些涉嫌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浮出水面。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许可就生产或销售带有哪吒形象的玩偶、文具等,在店铺装饰、广告宣传中未经授权使用电影元素等行为均属侵权。

现象1

哪吒“二创”内容频现

提醒:引用需把握适度原则

哪吒补寒假作业、哪吒躺在高铁上去上班……近日,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与哪吒电影相关的“二次创作”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记者注意到,这些作品中既有适度引用影片内容的影评,也不乏直接使用核心片段或哪吒形象进行推广的短视频。个人和企业能否使用动画电影形象?如何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个人使用动画IP需要把握两点。”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俊虎告诉记者,“一是确保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比如将动画形象作为绘画学习参考,而不是用来谋取商业利益;二是引用时要把握适度原则,引用内容要适量,并注明原作品出处。”

对企业而言,合理使用标准要严格得多。常俊虎指出:“企业在评论、介绍产品或服务时,可以适当引用动画IP来辅助说明,但不能将其作为主要宣传内容,更不能替代自主创作。同时还要注意,使用行为不能损害原作品市场,不能影响创作者的正常收益。”

常俊虎特别举了个例子:手机厂商在自己门店里,为了展示自家手机性能,存储了一段动画片,动画片的时长非常短,也标明了著作权人,也没有去侵害这个企业的经济权益,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属于侵权。

“二次创作应该经过权利人许可。”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旅业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朱莉莉提醒,“除非不使用电影里的素材(包括形象、剧本、音乐等),或者使用的内容在二次创作中的占比非常小。”

现象2

借用哪吒宣传文旅

提醒:过度商业化可能侵权

“跟着哪吒逛××”……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热衷于使用哪吒人物形象进行文旅宣传,并制作相关短视频用于传播。

对此,常俊虎认为:“如果文旅部门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宣传当地文旅资源,且使用方式适度,没有过度损害IP所有者权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过,常律师也提醒:“如果使用不当,比如过度商业化利用或歪曲原IP形象,仍可能构成侵权。”

朱莉莉则认为,宣传城市一般视为执行公务行为,但使用IP时仍需把握“合理范围”这个尺度。“如果是在公益性宣传片中使用部分IP元素,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如果是商业性联合宣传,比如将哪吒形象制作成景点雕塑,就必须获得授权。”朱莉莉表示。

现象3

哪吒周边产品多样

提醒:擅用形象侵权风险大

根据公开报道,哪吒系列形象授权周边销售额已经突破5000万元,种类覆盖盲盒、卡牌、毛绒玩偶等。但记者注意到,也有部分商家在电商平台出售自行3D打印的相关商品,如“石矶娘娘”3D打印冰箱贴、手办等。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哪吒1》上映后,就有商家因为未经授权使用“哪吒”形象生产出售商品被电影出品方起诉。2023年,浙江某文具厂、山东某百货销售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动画电影中“哪吒”角色形象,山东某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向电影出品方赔偿5.3万元。

“社会公众应加强版权意识,避免侵权。”常俊虎建议,假如没有取得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那就需要严格遵循“合理使用”原则,按照“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来使用影视内容及IP,不能忽视注明出处原则,也不能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作者的声誉等造成损害。

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刘馨远也提醒:“个人、企业、政府都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有限合理使用、不具有商业目的、标明著作权人相关信息等原则,避免侵权。”本报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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