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李贺说 2024-03-02 12:12:18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杭州汇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某地一基层法院将汪某(曾在招某令借款)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李大贺律师经查发现执行员提供的《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委托保证合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消费性贷款电子协议》《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借款协议》等各类合同均系伪造,只能证明非法债权,不能证明合法债权,不仅《民法典》第一条、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此类合同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而且其中的格式条款证明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汪某曾经与所谓的合同相对方签署过“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合同”这样的约定,汪某据此否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违反《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但,《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协议》《借款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如下表格所示)和所有合同落款处一模一样的打印体“汪某”两字,足以证明《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委托保证合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消费性贷款电子协议》《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借款协议》等根本没有汪某的可靠的电子签名,该等合同均是数某网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泰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恶意串通,通过冒用汪某名义、伪造电子签名等手段订立,属于虚假合同。 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日期、主体 格式条款 六份《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编号尾号分别为23、27、61、58、17、28 “签订日期”分别为2020.12.22, 2020.12.22,2020.12.22,2021.2.2,2021.2.26,2021.2.28 甲方:汪某, 乙方:数某网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每份合同“第二部分 基础条款 二、分期服务 9、(4)”的内容均为:“乙方可代为甲方签署融资相关协议······” 委托保证合同 三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尾号分别为05、45、50,“签订日期”均为2021.12.22 甲方:陕西经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汪某 每份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九款的内容均为:“甲方及甲方合作方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合作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申请乙方数字证书,该乙方数字证书由甲方合作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保存······甲方合作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即在相关协议或文件上使用乙方数字证书签章。” 履约担保协议 三份《履约担保协议》“签订日期”分别为2021.2.2,2021.2.26,2021.3.30 甲方:汪某 乙方:浙江泰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每份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均为:“乙方负责与贷款人签署相关协议······” 借款协议 两份《借款协议》,编号尾号分别为3001、4001,“签订日期”2021.2.26,2021.4.1 甲方:湖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汪某 每份合同的重要提示部分第三条的内容均为“所有使用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网络平台的账号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的操作行为”。 《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委托保证合同》《履约担保协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消费性贷款电子协议》《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借款协议》落款处汪某两字“模样”均为→ 打印体签名 其中,外观形式表现为“汪某”两字的所谓的数字证书,存在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授权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严重违反《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书三性即证书申请主体特定性、认证机构身份审查严格性、证书记载信息正确无误性,导致其与《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电子签名的定义)、第十三条第一款(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第三十四条(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概念的含义)之规定完全不符,属于完全不可靠的、完全虚假的电子签名。 此类一模一样的打印体汉字,除了外加方框之外,有的还被冠以“电子签章”,其实称之为数字证书也罢,称之为电子签名也罢,称之为打印体签名也罢,均不能使之具备专有性、独占性,改变不了其虚伪的本质。再参考李大贺律师提供的案例,可见相应合同根本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异议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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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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