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微信群发布员工离职声明是否侵权?

身边24小时 2025-02-20 13:09:58

在当今职场环境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名誉权作为员工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不容侵犯。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处理纠纷不当等原因,导致与员工发生名誉侵权纠纷。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原告黄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2023年5月某天,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于当日与原告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在2023年5月解除。

因某公司未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便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安全提取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万多元。

被告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向黄某支付相应履行款后将一份盖有某公司公章的《声明》拍照发到某企业群和某工作群,声明某公司已与黄某于202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由于黄某本人未交回某公司出资办理的单位个人安全员证件,某公司未能及时注销,黄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以某公司安全员的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某公司不予认可,产生的相应后果,与某公司无关。

黄某得知某公司在上述两个微信群发出声明后,以某公司发布上述声明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向原告黄某支付相应履行款后,在某企业群和某工作群发布的声明内容只是陈述原告和被告双方已于202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这一客观事实,仲裁裁决书已认定了该事实,且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发布该部分内容的声明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某公司发布声明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且原告未对其名誉受损的相关情况和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某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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