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案例:公司称员工工作经历造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驳回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10 04:23:58
四川案例:公司称员工工作经历造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驳回基本案情

某碳素公司和谢某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谢某某担任审计副总监一职。2024年2月27日,某碳素公司声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谢某某存在工作经历造假及虚假承诺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某碳素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放休期间待遇39304.44元。

双方观点

某碳素公司认为,谢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包括工作经历造假和隐瞒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导致某碳素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某碳素公司还指出,自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向谢某发放了放休期间的待遇39304.44元,应予以退还。 谢某否认存在欺诈行为,表示已在面试及入职时如实说明了工作经历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谢某还指出,某碳素公司在招聘时并未对录用条件有明确规定,且自己入职后能胜任工作,并通过了试用期。对于放休期间的待遇,谢某某认为该待遇是基于公司决策而非个人原因,且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放休期间的待遇,因此不应予以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某碳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本案中,某碳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故意,且该欺诈行为指向了某碳素公司招聘谢某所要求的条件。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某碳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由于谢某在特定期间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某碳素公司公司造成了损害或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某碳素公司作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某碳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要想避免争议,就需要在以下方面注意:

明确招聘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明确列出岗位要求和录用条件,以便在后续争议中作为判断依据。

加强背景调查: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求职者的背景调查,确保求职者的信息真实可靠。

完善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求职者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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