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发烧死亡家属索赔158万为何被法院驳回?

站在椅子说职场 2024-03-28 05:41:28

近日,一住家保姆发烧死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的新闻登上热搜,部分网友不太理解,为什么雇主和护工平台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呢?那么,笔者作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专业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大家逐一解惑。

据新闻消息,华阿姨通过某互联网护工平台被介绍到上海奉贤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一对老人。去年7月某个早晨,华阿姨出现发烧症状,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其后,华阿姨家属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雇主黎某赔偿58万元。奉贤法院审理认为,护工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华阿姨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判断自身情况,雇主从未阻止过她就医,且已尽到提醒注意、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雇主黎某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万元。

首先要明确的,也是本次事件的根源,在于华阿姨与雇主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更准确的说是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公司法的法人主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所以,从该事件来看,华阿姨并不是护工平台公司派遣到雇主家中的员工,其与华阿姨之间并不是雇佣关系,护工平台干的是解决信息差的撮合生意。而雇主黎某与华阿姨之间也只是基于民事服务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基于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雇主黎某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人员华阿姨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就没有工伤保险一说了。

其次,不论是护工撮合平台还是雇主黎某,在该事件中并无任何主观或客观过错,华阿姨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发病离世,雇主和平台也都做到了提醒义务,以及能力范围内必要的帮助协助救治,所以法院如此判决并无任何不当。

最后要说一说的是,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已近30年,2007年《劳动合同法》也颁布实施了15年,法治社会深入人心,这造就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空前高涨,但也大可不必一看雇员雇主之间有点什么事就开始在互联网世界“替天行道”。诚然,雇员可能在一段劳动关系里面属于弱势群体,但时至今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疫情和经济下行的时刻也是举步维艰。好比前几日登上热搜的“女子入职即怀孕,老板连夜注销公司”一事,除了惊讶和直呼硬核以外,还有一丝苦涩,这个时候大家都不容易,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戾气,这个世界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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