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案例:因未明确通知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补偿裁决被撤销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06 03:49:35

丹东案例:因未明确通知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补偿裁决被撤销

基本案情

岳某斌和岳某华系已故案外人王某娟的法定继承人。第三人鸿润公司于2007年《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王某娟房屋所在地块拆迁。由于原告与第三人无法就拆迁安置一事达成协议,第三人遂向市住建局提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申请。

市住建局曾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但经过行政诉讼,该裁决书被两审法院生效裁判撤销,并责令市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2022年8月8日,第三人再次提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申请。市住建局受理后,向二原告送达了相关文件,并组织了调解和评估机构选取会,但二原告均未参加,于是抽签选出了辽宁某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向二原告送达。二原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市住建局未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而是以该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作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二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岳某等2人认为:(1)被告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同时适用了已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程序违法,包括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裁决、送达程序不当、未组织双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充分听取原告异议等。

市住建局认为:(1)被告具有法定职权,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等作出裁决。

(2)裁决程序合法,已向原告送达了相关文件,并组织了调解和评估机构选取会。(3)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原告未提出鉴定申请,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裁判结果

判决撤销住建局作出的裁决书,并责令被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

裁判理由

首先,法律依据适用方面,虽然第三人于2007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被告在裁决时仍应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然而,该条例并未完全排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适用,特别是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同时适用两部法规并不构成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其次,程序方面,被告未能明确通知原告参加选取评估机构的相关情况,亦未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在作出裁决前未履行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职责,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被告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裁决,也属于程序违法。

温馨提示

在拆迁安置纠纷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应积极参与调解和评估过程,及时提出异议和申请鉴定等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双方也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0 阅读:1

菁菁玩转案件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