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不舒服未及时就医,下班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0-21 03:16:25

工作期间不舒服未及时就医,下班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某日上班期间,张某向同事王某提到其肚子胀不舒服,王某询问是否要买药,张某表示不需要,下午15时左右,张某称坚持不住了,便提前回到住处休息。次日张某被同事发现躺在卧室房间地板上已经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急性自发性(高血压性)脑出血而快速死亡(猝死)。后张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人社局认为张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某家属不服,遂将人社局诉致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社局的裁定,张某家属遂上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观点: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身体不适发病时尚未达到危及生命的严重程度,没有立即去医院而是选择回宿舍休息,亦符合人之常情,具备合理性。

人社局认为: 张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款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反映,张虽然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但其提前下班后没有直接去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而是返回住处休息,其状态已属于下班范畴,不属于工作时间。

温馨提示:

提醒各位打工人,如身体不舒服及时就医,确认无恙,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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