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发生关系。 那时候他觉得准备得挺周全,出发前还特意去药店拎了两盒毓婷,药盒印着北京紫竹的商标,批号和批准文号也都齐全,看着挺让人放心的,药师嘴里叮嘱72小时内吃,最好越早越好,他点着头说记住了。可他没说的是,这趟旅程本来就不是只图个散心。 在大连,两人住的是一家离海边不远的连锁酒店,晚上回来就开着空调窝着看电视,后来就怎么也忍不住了。连续两天,次数有点多。他们最后一次亲热之后差不多60个小时,女的按说明吃了药,但两人都没考虑过一件事——药效会不会被“次数”干扰? 回郑州不到两个月,女的开始犯恶心,整个人状态不对劲,去医院一查,怀了。他当场懵了,第一反应不是自己失误,而是药不对。他立刻找到了买药那家连锁药店,质问人家是不是卖了假货,店员把进货单往桌上一拍,说我们是从太新龙进的正规渠道,这批是合格品,而且你别忘了,紧急避孕药也不是避雷针,特别你们这种多次无防护的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它的适用情境。 他一听这话,火气更大,回去翻说明书,结果发现根本没有一行字写“多次行为影响药效”。他又不服气,直接打电话到北京紫竹药业,对方那边的答复是:这种药设计本身就是针对一次意外,多次行为确实可能降低效果,但不能写得太细——这叫“行业共识”。 这一下他就觉得被联合欺负了,说到底,就是一个个单位拿“你自己应该知道”来堵嘴。他咽不下这口气,拉着女友去找律师,说要把药店、药厂、甚至连国家计生委科技研究所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说明书模糊不清,误导了消费者,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误工、精神损失,一共索赔五万多。 打官司那会儿,法院也不是不听他们说话,但几轮下来,问题一个个冒出来:女方到底有没有在每次亲热后都按时服药?有没有可能出现呕吐、腹泻影响吸收?有没有其他用药干扰?这些都没法一一说明,证据也没闭环。 被告那边倒是准备得细致,从药品检验报告到药师当时的用药提醒,还有销售凭证都一一列了出来。法官最后认定的是,这药从药监局批出来到药师卖出去,流程上没有瑕疵,至于效果不理想,那是行为频率的问题,而不是说明书写得不够细。 2009年11月,这起案件一审判决下来,原告全败。法官一句话点了题:“谁主张,谁举证。”他这边没拿出确凿证据能直接证明因果,最后只能作罢。 这事后来还上过论坛,吵得挺凶的,有人觉得男方没担好责任,事后倒打一耙,也有人说厂家和药监部门的说明书确实过于“通用化”,明知道大多数人不会主动查文献,为什么不能写得具体点? 你说呢?说明书是不是应该更细一点?或者避孕这事儿,到底应该是谁更主动些?欢迎你来聊聊看法。
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发生关系。
落安情感
2025-09-16 17:44:53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