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便利+受贿,权、钱交易,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提条件。职务与职权密切相关。无职=无权,权、钱交易无法完成。李大贺律师认为,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结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符合权钱交易特征”之裁判要旨,对虽有资金来往但无权钱交易的行为不得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第三款“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表述,并根据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刑终29号刑事裁定“委派是否体现国有单位、组织的意志”“ 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之裁判要旨,李大贺律师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语境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特指:
1、非国有单位直接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受其管理、为其工作的工作人员,与其具有人身依附性;
2、或者,虽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但系受国有单位委派而到非国有单位任职,并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李大贺律师认为下述人员不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1、既非受非国单位直接聘任,亦非受国有单位委派而到非国有单位任职;
2、不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非国有单位;
3、没有从非国单位领过一分钱工资,甚至彼此没有任何其他资金来往。
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人员,在非国有单位无职无权,即使从事的工作与非国有单位有关,但因缺乏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仍然难以构成权、钱交易,李大贺律师认为其不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不得以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