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佳律师: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及辩护思路解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27 11:11:49

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为让大家对敲诈勒索罪了解更清晰,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佳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审判实践,分析说明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及辩护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予以立案。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

多次敲诈勒索的标准为2年敲诈3次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5000元以上。各省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敲诈勒索的类型

(一)“恐吓、人身威胁”敲诈

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对被害人或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的行为。

(二)“网络攻击”敲诈

通过调用大量网络资源,对目标网站发起流量攻击和指令请求,造成目标网站无法响应,或者宕机、断网、无法提供服务,要求目标网站支付“维护费”或强买强卖目标网站一些资源。

(三)“合成照片”敲诈

通过网络搜索不特定视频、照片以及相关信息,利用视频制作软件或照片合成技术,制作“不雅视频”或“不雅照”,然后通过短信、邮箱等发送给特定对象,并以举报、传播和告知家属等手段威胁对方。

(四)“裸聊”敲诈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用言语刺激或用淫秽视频、图片等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录制或伪造被害人裸聊过程中的视频、照片,通过诱导被害人下载安装木马软件窃取通讯录等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或照片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五)“恶意索赔”敲诈

以牟取利益为目的,通过“知假买假”,甚至“掉包”“夹带”“造假”等方式人为制造索赔理由,利用相关规定,通过扩大“假一”获得更多“赔十”、以增加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要点

1.行为人系基于正当权利基础补偿或赔偿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索取补偿或赔偿也是为了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系通过提起诉讼、据实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以威胁、要挟、强拿索要的方法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未主动索要财物

行为人未主动索要财物,是被害人想要息事宁人主动提出补偿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及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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